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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府办发〔2020〕14号

  
日期:2020年10月27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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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为更好保护和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农田水利、民生工程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建设。经研究,现就《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20〕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农田水利、民生工程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建设时,可按以下程序对上缴县财政35元/立方米砂石资源价款缓收、减收或免收。

(一)缓收:由县属国有企业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县财政局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二)减收和免收:由县属国有企业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按照县政府议事规则进行审批。”

二、办法中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变更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不变。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调整青神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青神县水利局关于《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岷江青神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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