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发挥“扶持跟着项目走”作用,现就修改《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促进特色农业发展”进行修改
(一)《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一)项“扶持标准果园建设”第1条“新、旧柑橘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安装了监控系统和水肥一体化系统等物联网设施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修改为“老柑橘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含),安装了监控系统和水肥一体化系统等物联网设施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删除《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一)项“扶持标准果园建设”第3条“新建标准果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连片面积10亩以上),采取了深挖改土培肥,建立了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按1000元/亩标准,分2次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亩,第二年补助500元/亩。”
(三)《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二)项“扶持椪柑销售”第4条“对线上销售20000件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1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0.8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0.5万元”修改为“对线上销售20000件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3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2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1万元”。
(四)《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二)项“扶持椪柑销售”新增一条:出口基地备案扶持。对新通过柑橘出口基地备案的企业或者业主,一次性补助2.5万元。
(五)《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四)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第7条“家庭农场示范扶持。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从事粮食、生猪类产业,新获得县、市、省、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他农业产业,新获得县、市、省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四)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第8条“专合组织择优扶持。对从事椪柑、竹产业,新获得省级及以上示范称号的农民专合组织,一次性补助1万元”修改为“对从事粮食、生猪类产业,新获得县、市、省、国家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他农业产业,新获得县、市、省、国家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四)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第9条“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对从事椪柑、竹产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对从事椪柑、竹、粮食、生猪产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三大类“促进农业特色发展”第(四)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两条:
1.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补助。对45周岁以下取得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青年职业农民或其务农的子女新参加农科类大专及以上继续教育学历提升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大专0.3万元、本科0.4万元、研究生及以上1万元。
2.新型职业农民后续扶持。按照《青神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取得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两年复审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5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补助期限2年。
(九)《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号)第一大类“扶持林下种豆。在连片30亩以上(含)的新建或投产柑橘园内,按要求种植大豆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5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在新建、初投产柑橘园内以及新建竹林内(稀植),连片种植大豆、胡豆和豌豆30亩以上(含)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2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号)第一大类新增一条:扶持新种粮食作物。对流转土地新改种植粮食(种类为玉米、小麦和水稻)100亩以上(含),每年每亩补助100元。
二、对“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进行修改
(一)《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号)“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第四点“对每年生产性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含)和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修改为“对每年生产性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开业(投产)工业企业完成统计月度审核入规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首次完成统计年度审核入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号),“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第六点“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和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等的工业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省级重点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的工业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3号)第四大类“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第(十)项“扶持科技创新”第29条“对首次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ISO14000环保标准,OHSA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首次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ISO14000环保标准,OHSA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对“促进三产蓬勃发展”进行修改
(一)《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3号)第五大类“促进三产蓬勃发展”第(十三)“扶持品牌创建”第38条“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特色旅游商品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参选国家级特色旅游商品,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类似相同级别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选省级特色旅游商品,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类似相同级别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青府发〔2020〕5号)第三条“对第五部分‘促进三产蓬勃发展’进行修改第(四)点“按照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分别给予业主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按照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第1号修改单标准,对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业主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对“促进建筑业优质发展”进行修改
《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青府发〔2020〕5号)第五大类第(一)部分“扶持提档升级”“对建筑企业,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2万元;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以及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不超过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0%、30%、40%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新注册入统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修改为“对建筑企业,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2万元;净增产值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2.5万元;净增产值2亿元以上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3万元;以上净增产值分段计算,累计汇总补助。对建筑企业在县外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产值,依法在县内完清税收并入统,按照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注册入统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晋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因政策调整晋升资质的不享受补助”。
五、由县级部门对上争取再分配给企业的资金的50%,在本政策兑现金额中予以扣除。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附件
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
(《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经县委十四届第75次常委会议、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县委十四届第179次常委会议、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修改)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建设,根据《中共青神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奋力推进幸福美丽青神建设的决定》(青委发〔2018〕13号)、《中共青神县委关于建设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推进机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青委发〔2018〕14号)、《中共青神县委关于建设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推进椪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青委发〔2018〕16号)精神,结合青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以打造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为引领,以产业扶持为导向,推动机械、椪柑、三产、电子商务等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结构、优先发展,奋力建设全国机械产业发展特色县、中国知名椪柑之乡、天府旅游名县和西部知名电商县,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对象
对全县机械、椪柑、三产、电子商务等产业予以重点扶持。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社团、个体工商户和特定的扶持对象。
三、促进农业特色发展
(一)扶持标准果园建设。
1.老柑橘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含),安装了监控系统和水肥一体化系统等物联网设施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2.老果园标准化改造,连片面积50亩以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连片面积10亩以上),采取了深挖改土培肥,建立了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按15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扶持椪柑销售。
3.每年评选线下线上椪柑“销售大王”不超过10人,其中,线下、线上销售各不超过5人。对线下销售1000吨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3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2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1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0件以上的,按销售量排名,第一名补助3万元,第二、三名分别补助2万元,第四、五名分别补助1万元。
4.出口基地备案扶持。对新通过柑橘出口基地备案的企业或者业主,一次性补助2.5万元。
(三)扶持品牌创建。
5.包装箱使用补助。使用统一印制的“眉山春橘·青神椪柑”包装,有溯源码,每个纸箱补助销售业主0.5元。
6.“三品”申报扶持。鼓励农业业主申报“三品”,对通过农业部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业主续报“三品”,对通过农业部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7.家庭农场示范扶持。对从事粮食、生猪类产业,新获得县、市、省、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他农业产业,新获得县、市、省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
8.专合组织择优扶持。对从事粮食、生猪类产业,新获得县、市、省、国家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他农业产业,新获得县、市、省、国家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9.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对从事椪柑、竹、粮食、生猪产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10.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补助。对45周岁以下取得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青年职业农民或其务农的子女新参加农科类大专及以上继续教育学历提升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大专0.3万元、本科0.4万元、研究生及以上1万元。
11.新型职业农民后续扶持。按照《青神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取得深化职业农民制度试点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两年复审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在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5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补助期限2年。
(五)扶持新品种选育。
12.对新培育柑桔类新品种,以县域内单位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种认定证书的,分别给予申报人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扶持椪柑加工。
13.对新投入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如期竣工投运的柑桔类加工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七)扶持林下种豆。
14.在新建、初投产柑橘园内以及新建竹林内(稀植),连片种植大豆、胡豆和豌豆30亩以上(含)的农业经营主体,按12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扶持新种粮食作物。
15.对流转土地新改种植粮食(种类为玉米、小麦和水稻)100亩以上(含),每年每亩补助100元。
四、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九)支持招商引资。
16.支持项目招商。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如期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投产次年起(含次年)的四年内,达到青神经济开发区考核规定的,按当年度贡献额的县级留存10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符合国家新兴产业目录或者符合我县重点发展产业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17.支持社会招商。全力推进以企招商、中介招商,对引进县外资金,建成投产并入规的生产企业,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10万元一次性补助;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20万元一次性补助;1亿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4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引进重大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引资企业或引资自然人补助。
18.支持盘活闲置资产。对成功盘活工业闲置资产的企业,完成资产合法过户手续,建成投产后,按成交确认价的3%一次性补助新入驻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规模以上生产性工业企业亩均年贡献额达到8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亩0.15万元生产性补助;亩均年贡献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亩0.2万元生产性补助。
(十)扶持转型升级。
20.工业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竣工验收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以票据为准)实际发生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1.现有工业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环保、节能和清洁生产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固定资产(以票据为准)实际发生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一)扶持做强做大。
22.对每年生产性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开业(投产)工业企业完成统计月度审核入规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首次完成统计年度审核入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3.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经券商指导规范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一次性补助14万元;完成挂牌上市全部流程,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补助105万元。企业挂牌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县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县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1.4‰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14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当年完成现代企业制度验收合格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7万元。
24.工业企业建设符合用地、建设规划审批要求的多层厂房,竣工验收投产后,对符合条件的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修建两层至三层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修建四层以上的,按8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25.着力解决机械工业原材料问题。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向县内机械制造业企业销售无增值税进项抵扣废旧金属用于生产,年成交量达到1万吨以上的(以买方企业单独核算的用量为准),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销售价格(不含税)的3.3%给予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物流补助。
(十二)扶持科技创新。
26.对新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省级重点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的工业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7.对新创省级及以上产学研联盟、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创建多个同一级别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补助。
28.对新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贯标体系试点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
29.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生产应用的,视其地方贡献大小每件专利给予企业不超过8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围绕同一工业产品获得多项专利的,视其地方贡献大小,酌情给予补助。对获得涉外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每件专利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并投入生产应用的,该发明专利形成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规模后,每件专利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补助。
30.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1.对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主导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分别给予参与企业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32.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3.对首次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ISO14000环保标准,OHSA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补助。
34.对首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二级、三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8万元、4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35.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五、促进三产蓬勃发展
(十三)扶持项目投资。
36.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康养服务、科技服务等新兴服务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37.对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提升改造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扶持入规入统。
38.对当年新入库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一套表调查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入统单位“个转企”,对成功实现“个转企”的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生产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对设立销售公司,并纳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国家一套表调查单位),对每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程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招引、培育等方式补齐规上服务业行业门类空白,并入规入统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9.对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完善的服务业一套表调查单位,按综合贡献大小排位,1名—3名按2万元/户/年的标准给予补助,4名—10名按1万元/户/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3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达2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五)扶持品牌创建。
40.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AAA级、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41.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酒店(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企业6万元、4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42.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为省级、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选国家级特色旅游商品,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类似相同级别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参选省级特色旅游商品,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类似相同级别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43.对新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认证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六)扶持创先创优。
44.对获得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45.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外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国内、国(境)外参加各类大型会展会节活动的,分别给予企业0.2万元、0.4万元、0.6万元、1万元补助。
46.对组织游客到我县主要景区旅游的,根据游客电子行程单、景区门票、文旅部门抽查三合一认定结果,年度组织3000(含)至5000人的,按每人每日10元补助组织方,住宿1晚以上的按每人每日20元补助组织方;年度达到500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日15元补助组织方,住宿1晚以上的按每人每日25元补助组织方,对单个组织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7.按投资、综合贡献、就业、创业创新等评选标准,每年评选10户先进服务业企业,按1万元/户给予补助。
(十七)扶持物流发展。
48.对业务量纳入青神区域统计,每年业务量达到30万件、50万件、100万件以上且增速达35%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八)扶持民宿发展。
49.按照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第1号修改单标准,对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业主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50.对参加民宿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九)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
51.对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六、促进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二十)扶持创新创业。
52.新入驻天猫、京东等知名B2C电商平台销售青神产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网店,一次性补助1万元。
53.新入驻速卖通、敦煌网等跨境电商平台销售青神产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万美元以上的网店,一次性补助1万元。
54.新注册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公司,一次性补助1万元。
55.电商企业入驻青神创新创业孵化园企业中心,正常运营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给予入驻企业60元/平方米/年的租金补助。
(二十一)扶持做大做强。
56.对每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57.跨境电商网店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58.电商企业建立B2C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入驻商家100个以上,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运营企业10万元;电商企业建立B2B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入驻商家200个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运营企业20万元。
(二十二)扶持品牌培育。
59.电商企业、商会、协会主导制定青神主要网销产品标准并获批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市级或区域性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十三)扶持创先创优。
60.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61.入选年度“青神县优秀电商企业”“青神县优秀电商人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七、促进建筑业优质发展
(二十四)扶持提档升级。
62.对建筑企业,以上年度建筑业产值为基数,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2万元;净增产值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2.5万元;净增产值2亿元以上的,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3万元;以上净增产值分段计算,累计汇总补助。对建筑企业在县外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产值,依法在县内完清税收并入统,按照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注册入统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晋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因政策调整晋升资质的不享受补助。
(二十五)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
63.对在青神新注册的建筑劳务企业,连续12个月劳务产值累计达到5000万元且在青神县贡献额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县内建筑劳务企业在县外工程项目产生的劳务产值,依法完清税收,按当年度在青神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0%给予补助。
(二十六)扶持合作发展。
64.在青神县内实施的房地产项目、PPP项目以及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依法承包给青神县范围内注册的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建安环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5%的标准对建设单位予以补助。
65.对承接我县房地产项目、PPP项目的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凡在我县范围内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并纳税入统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在该项目建安环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25%的标准对建设单位予以补助。
66.引导来青神的央企、国企、知名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鼓励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承建工程;鼓励来青神的央企、国企、知名企业依法按程序将有关专业、劳务分包给青神县注册的建筑企业。凡在青神范围内纳税入统的,按项目建安环节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5%补助给牵头企业。
(二十七)扶持总部落户。
67.鼓励县外建筑企业采取总部迁入、分立资质、新办企业等多种方式在青神注册,企业注册当年在青神入统产值超过1亿元的,连续三年分别按不超过其当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50%、30%、2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间,不同时享受产值净增补助。
八、附则
68.同一扶持对象当年同类扶持事项重复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牵头组织考核、认定,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加强抽查监督。
69.凡当年发生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因重大质量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等被“一票否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非法生产、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以及未能完成投资合同履约义务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政策。
70.本办法中农业类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业类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建筑业类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三产、电商类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71.由县级部门对上争取再分配给企业的资金的50%,在本政策兑现金额中予以扣除。
7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17〕7号)同时废止。从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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