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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年12月04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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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青神县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除禁钓区外的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从事垂钓休闲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禁钓区是指:岷江、金牛河、岷江支流与岷江交汇口200米范围内、以及其他明文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钓鱼的行为。

第五条 青神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垂钓管理

第六条 垂钓区划分。垂钓区由县农业农村局、交通、环保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共同拟定,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便利、钓友习惯等因素划定。桥梁上、公路上、街道边、输电线路下等和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外,如与其它规章制度不符的,以其它规章制度规定为准。

第七条严禁在船舶、竹筏、皮筏上离岸垂钓。

第三章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八条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禁钓区外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垂钓方式,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第十条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严禁使用探鱼设备、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及采取打窝垂钓的行为;

(四)严禁使用除蚯蚓而外的任何活饵进行垂钓;

(五)严禁使用其它禁用的钓具;

(六)严禁垂钓的渔获物买卖交易。

以上行为均为非法捕捞行为,一旦触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中华胭脂、长吻鮠(江团)。

第十二条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等垃圾收纳带走,摒弃不良习惯,爱护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巡查人员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工作。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青神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我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行为、非法捕捞行为等。

(二)乡镇(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禁渔期垂钓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进行驱离,对拒绝配合的及时报农业农村局、公安机关给予依法处置。

(三)环保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

(四)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上一条:关于修改《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农村房屋整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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