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用火的通告

  
日期:2014年02月07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管理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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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林区禁止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辖林区。
    三、禁火内容
    (一)禁止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外烧火、野炊、点火把照明、小孩玩火、严禁烧山边田坎、严禁烧杂草、垃圾、严禁烧木炭。
    (二)春节、清明节扫墓期间,禁止野外烧香、烧纸、烧蜡烛、燃放鞭炮,提倡敬献鲜花等文明祭祀行为。
    (三)未经批准严禁进行烧山造林、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
    (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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