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青神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青神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全县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地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能力体系。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武警、民兵等力量为突击、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各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运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旅游突发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并立即报请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县级层面负责应对的一般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市级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响应支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内各层面(包括基层组织和单位等)应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事件,县级层面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县级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
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启动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指定县级牵头部门。县级有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包括分级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响应级别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全县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县委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县委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
县级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在县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等,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等研究制定。
重大活动保障、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以及跨区域、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由各层面相关单位根据实际制定。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县级层面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全面负责,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专题会等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相应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兼任指挥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分管领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
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综合管理机构,纳入县级层面组织领导体系,在县委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以及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等。县应急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级分管领导担任。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园林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应急委设立抗震救灾、生产安全、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消防安全、森林防灭火、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植物疫情、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运行保障、影响市场稳定、金融突发、涉外(含港澳台)安全和社会舆情等19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该类别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应行业领域的风险防范及特殊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县应急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县级层面应与相邻县(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实施以县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为基础的扩大响应,设立以县委书记、县长任指挥长的指挥机构,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同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对应的县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承担专项指挥机构职责的部门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靠前指挥、统筹协调、组织应对。视情搭建后方指挥平台,明确一名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牵头,抽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后方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协调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县级应急能力不足时,向市委、市政府、相邻县(区)请求支援。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2.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指挥体系参照县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设立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针对全县具体情况,应包括有消防、地质、森林、洪涝、危化等方面的专家。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县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1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1.2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村(居)委会、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符合法律、政策的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3.1.3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线、高压输变电工程、重要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3.1.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场所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5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县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1.6县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1)县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2)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相应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和分析。
(3)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植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能源保障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
(4)督促乡镇(街道)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5)县级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县级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省、市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层面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及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在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开展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同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应遵从“及时、客观、真实”原则,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应当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报送、先报后核、横向报送和以快为主的原则,按照“初报要快、核报要实、续报要准、终报要全”要求向上级报告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信息。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续报。
(3)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后,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话报告突发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事态进展,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地区、国家、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1)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1)组织指挥。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协助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现场指挥。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可根据情况设综合协调组、人员搜救组、军队工作组、医疗卫生组、交通管制与社会治安组、交通运输与能源供应组、工程抢险与基础设施恢复组、灾害信息与检测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生活救助与善后处置组、物资装备供应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专家支持组、救灾捐赠接收组、灾损评估与调查组、社会力量组等相关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县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县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当上级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县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上级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或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当县级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武警、民兵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县委、县政府或成立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保障与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紧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县交通运输、医疗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县级层面在上级指挥部(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信息采集、收集、宣传、发布、报道等方面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县委宣传部(县政府信息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的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委、县政府或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提出疫病疫情技术处置意见,指导做好疫病疫情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防止次生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并指导清理消除现场环境污染。县司法局等部门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县总工会、县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有关部门应为特定人群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及时制定和启动应由人民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县财政局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积极争取上级人民政府救灾与恢复重建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落实县级救灾与恢复重建资金、项目。县级层面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灾区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需要县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
(2)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筹全县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受到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县人民政府援助请求的,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层面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要配合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由县应急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告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应急局。
(1)县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林业园林、文广旅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武警部队以及民兵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武警青神中队和民兵等应急力量纳入全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5)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全县各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组建兼职应急队伍,成为自救互救的主体力量。通讯、电力、供排水、供气、公路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建设兼职应急抢险队伍。
(6)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本县应急管理体系,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等工作。
(7)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8)加强县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1)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应对、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上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级层面申请上级财政予以支持。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县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适当支持。县级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对于其他特殊突发事件,县级财政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安排,结合县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适当给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费补助。
(3)县级有关部门参照上级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5)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贯彻落实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1)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县级牵头部门,要会同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县级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县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应急、医疗保障、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1)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装备使用,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鼓励使用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2)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人员密集场所疏导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避险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标明安全撤离路线,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避险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2)县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要统筹考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应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对处置状态下特殊群体遇到的困难。
(3)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的安全防护等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1)县公安局、武警青神中队做好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和基础设施的警卫工作,严防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加强社会面治安秩序管控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2)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由公安部门负责,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群众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村(居)委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公共秩序。
(1)县卫健局负责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整合医疗救援力量,根据现场抢救、卫生防疫等环节的需要,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有效发挥突发事件现场伤员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的作用。建立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库,同时建立医疗救援人才库,确定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等。
(2)县红十字会和社会救援组织应当做好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培训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援助。
(3)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负责做好有关防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等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所需的各类运输工具,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县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负责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经信局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建立跨部门、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和视频会商传输系统,全面建成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应急通讯网络体系和较完善的视频网络。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应急指挥中心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县应急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局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建设和维护管理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并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油、电、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做好应急状态下油、电、气、水的保障工作。
(1)应急供电保障。县经信局组织国网青神县供电公司进行电网抢修,会同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国网青神县供电公司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灾害救援和事故抢修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2)气象服务保障。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3)测绘保障。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响应调度、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测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数据采集和快速制图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4)水文信息保障。县水利局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对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司法保障。县司法局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组建法律服务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处置主责机构的要求,组织指导律师协会为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援助。
(6)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与东坡区、仁寿县,乐山市市中区、井研县、夹江县的应急联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区域联动、应急资源区域共享等机制,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等工作。
(1)县应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县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见附件9.1)
(2)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对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并加以完善。
(3)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5)县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6)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制定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7)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8)各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局(县应急委办公室)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报批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下一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牵头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起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局。
(2)县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应县急委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应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报市级相应部门、市应急局备案,抄送县应急局。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局。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之前,应征求县应急局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局。
(5)村(居)委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备案。
(6)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主动与县级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将突发事件的新闻处置与舆论引导同时纳入突发事件的演练方案。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演练方案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县应急局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同时加强与周边地区协同联动演练。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4)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及燃油供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采矿、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避险、疏散撤离、紧急逃生”应急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1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县教体局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教体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6.3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县应急局(县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等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管理人员、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4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5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7.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
7.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制度。
8.1本预案涉及的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2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3月17日青神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青神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突发事件类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牵头部门 |
1 |
青神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2 |
青神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3 |
青神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4 |
青神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5 |
青神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6 |
青神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7 |
青神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8 |
青神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9 |
青神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10 |
青神县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11 |
青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
12 |
青神县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
13 |
青神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14 |
青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健局 |
15 |
青神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16 |
青神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17 |
青神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18 |
青神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政法委 |
19 |
青神县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20 |
青神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财政局 |
21 |
青神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外办 |
22 |
青神县粮食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23 |
青神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24 |
青神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广旅局 |
25 |
青神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26 |
青神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县卫健局 |
27 |
青神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28 |
青神县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水利局 |
29 |
青神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
县卫健局 |
30 |
青神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2)应急保障类
序号 |
应急保障 |
牵头协调 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青神县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
县交通 运输局 |
县公安局、县应急局 |
2 |
青神县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县发改局 |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国网青神县供电公司、中国石油青神分公司 |
3 |
青神县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中国电信青神分公司、中国移动青神分公司、中国联通青神分公司 |
4 |
青神县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
5 |
青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红十字会 |
6 |
青神县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县司法局、县委政法委、县应急局、武警青神中队 |
7 |
青神县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广电网络公司青神分公司、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 |
备注: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首个部门为第一牵头部门。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园林局 |
2 |
工贸行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3 |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
4 |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5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 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7 |
城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8 |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9 |
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
县发改局 |
10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11 |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眉山市青神生态 环境局 |
12 |
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
眉山市青神生态 环境局 |
13 |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14 |
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15 |
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
县商务局 |
16 |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统战部 |
17 |
青神县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 |
…… |
…… |
备注: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首个部门为第一牵头部门;上表中未列明的部门预案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
依据《青神县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可知青神县涉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主要的事件类别如下。
(1)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洪涝、干旱灾害)、气象灾害(风雹)、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植物疫情等。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粮食安全事件。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1 |
县委值班室 |
38811538 |
2 |
县政府值班室 |
38811472 |
3 |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
38816657 |
4 |
青竹街道 |
38811878 |
5 |
西龙镇 |
38940030 |
6 |
瑞峰镇 |
38814023 |
7 |
罗波乡 |
38980009 |
8 |
白果乡 |
38960036 |
9 |
高台镇 |
38964065 |
10 |
汉阳镇办公室 |
38981040 |
11 |
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38812773 |
12 |
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 |
38852008 |
13 |
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 |
35088997 |
14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 |
38816657 |
15 |
县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 |
38816657 |
16 |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 |
38816657 |
17 |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 |
38860756 |
18 |
县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 |
38816657 |
19 |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 |
38816657 |
20 |
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眉山市青神 生态环境局) |
38811545 |
21 |
县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卫健局) |
38811741 |
22 |
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 |
38858865 |
23 |
县动物疫情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 |
38810841 |
24 |
县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园林局) |
38811245 |
25 |
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局) |
38862778 |
26 |
县交通运输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 |
38815629 |
27 |
县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文广旅局) |
38811750 |
28 |
县生产运行保障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经信局) |
38813319 |
29 |
县影响市场稳定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商务局) |
38817666 |
30 |
县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 |
38811161 |
31 |
县涉外(含港澳台)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外办) |
38816142 |
32 |
县社会舆情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宣传部) |
38811534 |
序 号 |
应急救援队伍名称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1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38860186 |
2 |
武警青神中队 |
武警青神中队 |
38818298 |
3 |
公安民警 |
县公安局 |
38862778 |
4 |
民兵应急连 |
县人武部 |
36332260 |
5 |
县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 |
县应急局 |
38816657 |
6 |
县水旱灾害应急救援队 |
县水利局 |
38811540 |
7 |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 |
县自然资源局 |
38860756 |
8 |
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 |
县林业园林局 |
38811245 |
9 |
县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队 |
眉山市青神 生态环境局 |
38811545 |
10 |
县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 |
县卫健局 |
38811741 |
11 |
县医疗救援应急救援队 |
县卫健局 |
38811741 |
12 |
县食品药品应急救援队 |
县市场监管局 |
38858865 |
13 |
县动物疫情事件应急救援队 |
县农业农村局 |
38810841 |
14 |
县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 |
县交通运输局 |
38815629 |
15 |
县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队 |
县文广旅局 |
38811750 |
16 |
县电力抢险应急救援队 |
县经信局 |
38813319 |
17 |
县通信抢险应急救援队 |
县经信局 |
38813319 |
18 |
县市场稳定应急救援队 |
县商务局 |
38817666 |
19 |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 |
县财政局 |
38811161 |
上一条:关于延长《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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