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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青府发﹝2013﹞1号

  
日期:2013年08月30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管理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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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3〕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眉府发〔2013〕1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县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查实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对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在全县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能全面了解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和各生产要素构成情况,为依法核实和校正统计年报数据、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数据支撑。

二、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普查对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及进度。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资料。工作进度安排:2013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名录库、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选聘和培训好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并做好普查物资准备和宣传动员工作;2014年1月至5月,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2014年6月至12月,完成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工作;2015年1月至12月,完成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教体局、县三产办、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国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青神支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政府督查室、县绩效考核办等部门组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工作布置、协调、政策调研和目标责任督查督办等事项,由县政府办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组织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经信局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商务局、县三产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矢量地图和影像图方面的事项,由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和协调。其他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本乡镇、本行业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县统计局和县监察局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落实经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共同负担。县政府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普查经费总量,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根据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强化考评。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县政府要加大考核力度,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五)加强宣传。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强化利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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