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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日期:2009年11月19日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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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府发〔     2009         33      
 
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眉府发〔200935号)的精神,为确保我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禁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当前,国际、国内毒品多类型、多样性、多渠道的复杂局势对我县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毒品犯罪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形势相当严峻。目前我县境内在册吸毒人员149人,其中青城镇最多,在册吸毒人员为79人,占我县总吸毒人数的53%。目前我县禁毒工作形势严峻:  
一是吸毒人员低龄化,最小年龄15岁左右,且呈大幅攀升态势。  
二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及三残人员增长较快,我市数百名艾滋病毒携带人员散游于市内各地,我县境内也有分布,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恐惧性和危害性。  
三是打防(控)并举的机制严重缺失。目前,我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机制尚未形成,特别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和传染病等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期的吸毒妇女、未成年吸毒人员,无收治场所,无救治经费,无责任主体。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禁毒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充分认识到禁毒工作是关系子孙后代和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充分认识禁毒工作是对法律赋予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构建平安青神、和谐青神的源头工作和基础工作。  
二、明确禁毒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促进我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全面实施,使禁毒工作进一步得到巩固,戒断巩固率不断提高,吸毒人员逐年减少,社会面上无失控漏管吸毒人员,戒毒工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二)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该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各相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的教育。  
(三)禁毒工作要立足于防控吸毒危害。家庭、学校、机关和全社会都要预防青少年吸毒,控制吸毒人员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各政府部门要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乡镇(街道)要切实依法承担并履行社区戒毒(康复)的法律责任。  
(四)禁毒工作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和吸毒危害是社会治安问题的源头。各相关部门要从源头入手,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毒品犯罪的专项斗争,特别要针对我县中心城区,常抓不懈,打早打小打了。  
三、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禁毒委员会、禁毒办的组织协调指导下,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县公安局: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尿检,协助乡镇(街道)进行监管,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动态管理,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县司法局、法制办:对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和矫治教育工作,并配合县公安局开展人员登记。  
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戒毒康复工作,会同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有毒监测工作,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  
县民政局:指导基层组织将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促进和社会戒毒康复工作。对通过帮助教育的吸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且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发改委:会同县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等部门规划建设戒毒医疗和戒毒康复场所。  
县财政局:负责禁毒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等经费保障。  
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接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培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自行创业的戒毒康复人员在免除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费用、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县教科局:从青少年学生入手,把禁毒宣传教育、净化校园风气、预防青少年吸毒纳入教学内容,切实担当起教育青少年学生远离毒品的责任。  
县委宣传部、广电局、新闻中心:对我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进行积极宣传,坚持正面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康复工作。  
四、狠抓禁毒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本行政辖区内吸毒成瘾且公安机关登记在册人数在5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目前为青城镇),必须建立政府为主导、行政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做到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专项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社区戒毒(康复)保障机制。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落实禁毒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递增。用于保障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开展尿检、体检、药物维持治疗费、禁毒宣传、必要办公设备购置和人员经费等,保障公安专项打击办案等。  
(三)强化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净化。县教科局和县公安局要定期不定期整治校园及其周边环境。  
(四)积极探索禁毒志愿者服务。团县委、妇联要积极探索建立禁毒志愿者组织,招募禁毒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者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康复)考核评价机制。县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紧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出考核评价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注重实际效果,推进我县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  
 
 
 
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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