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根据《眉山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09〕43号)。2010年,全市统一新农合补偿方案,实行市内新农合“一证通”,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基本平衡、大病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
二、参加对象
凡青神县辖区内的农村公民(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均可在户籍所在乡镇,在规定时限内自愿缴纳自筹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筹资标准及基金分配和使用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0年,筹资标准为每人13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共补助110元。所筹集资金分为家庭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一)家庭账户基金及其使用
农民个人家庭账户按每人每年14元计入;不得将政府补助资金计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个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可以由家庭内参合成员共同使用。
(二)统筹基金及其使用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可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补偿。统筹基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医疗救助。
四、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住院补偿标准
眉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 |
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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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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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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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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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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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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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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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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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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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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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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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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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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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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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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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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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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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起付线。设立四级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
2.住院补偿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报销费用的补偿比分别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75%,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60%,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4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35%,非定点医疗机构25%。住院补偿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住院分娩补偿
实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按住院分娩孕产妇每人补助300元的标准执行,不得再享受按照疾病予以报销的政策。
(三)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大额门诊补偿
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按《青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办发〔2009〕63号)文件执行。
(四)中医药费用补偿
住院医药费用中使用的中药饮片,补偿比例增加10%。
(五)报销时限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实行即时报销。参合农民当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最迟不超过次年的2月28日,逾期不予报销。
(六)实行“一证通”
全市实行“一证通”,参合农民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一致。
五、筹资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筹资工作的领导。要在认真总结2009年筹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和了解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在筹资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制定周密的筹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广泛发动,确保2010年农民参合率达到96%以上。
(二)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加办法、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报销程序、新的补偿标准等内容,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引导农民群众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相关统筹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要资助农村五保户、困难户及优抚对象参合。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农民参合率进一步提高。
(三)规范操作。
1.筹资准备阶段(11月27日-12月5日)。各乡镇、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确定本单位合作医疗经办人员,统计好本乡镇的农村人口数、2009年参合农民数及未参合农民数,做到对象清楚、目标明确。县民政部门要将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特殊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基金直接转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并向县合管中心及各乡镇合管办提供救助人员花名册。
2.审核审查和收缴参合资金阶段(12月5日至12月25日)。各乡镇在筹资过程中,必须认真查验筹资对象的户口簿,确保人簿相符。必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合,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各乡镇合管办要认真审查核对《2009年度参合农民登记表》、《青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填写《合作医疗证》“农户缴费记录”栏目内容,并由乡镇合作医疗经办人员盖章。对2009年已参合、2010年家庭成员因婚嫁、参军、升学、死亡或其他原因家庭成员情况变动在《合作医疗证》载明,并由乡镇经办人员盖章。《2009年度青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表》要以户为单位填写,经乡镇合管办审核盖章后,一份上报县合管中心备案,一份由乡镇合管办留底备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增加农民群众负担。各乡镇要对未参合的农民统一登记造册,注明原因,上报县合管中心备案。
3.统计汇总阶段(2009年12月25日-12月30日)。各乡镇参合情况要求按村、组进行统计,统计数据作为乡镇的缴费依据。要加强农民个人筹资管理,新筹资金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及时转存。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筹资相关内容数据核查工作,做到缴费人数与花名册人数一致。乡镇每周一下午5:30前向县合管中心报告筹资工作进展情况,由县合管办汇总后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将对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基金管理
财政部门要于12月25日前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核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新农合基金管理的要求,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