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青神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中共青神县委农工办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7日
青神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青神县《关于印发〈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17〕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居住在农村或集镇的农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作的劳动者,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自由职业者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包括登记,下同),须以先行培训为前提,通过培训符合认定标准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五条县农业和畜牧局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县农业和畜牧局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
(一)基础标准。
1.在青神从事农业生产,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
2.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3.参加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培训机构组织的现场会、技术培训会、农民田间学校、农民夜校等技术培训;
4.生产经营能力、技术水平高,农作物种植效益高于普通农业劳动者;
5.带动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产业标准。
1.种植业:从事年限3年及以上,面积10亩及以上;
2.养殖业:从事年限3年及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年产值10万元以上;
3.实现种养结合的优先评定。
第七条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1.在青神从事农业生产服务,或者有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
2.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作3年及以上,或者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3年及以上;
3.参加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培训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会、农民田间学校、农民夜校等技术培训;
4.生产经营能力、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
5.带动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
1.取得专科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
2.取得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3.经营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家庭农场主;
4.已取得人事部门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可直接获得相对应的职业农民资格证。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资格首次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凡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农业从业者均可以参加首次资格认定。
第十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乡镇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并负责初审,县农业和畜牧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
第十一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专家评审库,成员包括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工办、县人社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从专家评审库中挑选5人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小组对乡镇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拟认定人员名单由县农业和畜牧局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证书。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县农业和畜牧局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审查,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网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资格晋升。
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中、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1.符合认定标准,且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
2.取得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2年可申报晋升中级资格证书,取得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3年可申报晋升高级资格证书;
3.根据要求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参加天数在7天以上,培训时间在42个小时以上;
4.获得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要晋升上一级别,需要充分发挥技术带动作用。初级晋升中级每年举办技术培训3次以上,且指导农户50人次以上;中级晋升高级每年举办技术培训5次以上,且指导农户100人次以上。
第十五条资格退出。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复核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接受一次资格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核销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复核不合格: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2天(或12学时)的;
2.至复核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4.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有违规违法行为;
5.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复核认定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乡镇初审→评审小组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和畜牧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调整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2018年全县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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