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站(股、室、中心):
为规范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职责,实现依法行政目标,请各站(股、室、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参照省农业厅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做到综合裁量、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
附件:
1.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四川省农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
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附21个农业行业行政执法标准清单)
3-1.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
3-2.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
3-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畜牧)
3-5.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3-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乳品质量安全)
3-6.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医兽药管理)
3-7.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
3-8.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
3-9.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
3-10.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蚕种)
3-11.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植物检疫)
3-12.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植物新品种保护)
3-13.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野生植物保护)
3-1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转基因生物安全)
3-15.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村集体资产)
3-16.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业机械管理)
3-17.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机安监)
3-18.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村机电提灌)
3-19.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草原)
3-20.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
3-21.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食用菌)>(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4、眉山市农业局《转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修订)>的通知》
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2018年11月12日
下一条:关于2018年10月考核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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