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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日期:2021年10月29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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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社会监督,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21〕2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青神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对青神县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青神县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通信地址:青神县外北街45号;举报电话:028-38860115,110;举报邮箱:647228770@qq.com。

三、奖励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客观真实,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已发放的(二)项奖励相应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五、奖励程序

接到举报后,由县财政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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