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9月5日发布实施以来,在推动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快速发展,落实出资人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属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原《暂行办法》对企业部分决策权限管得过死,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快速发展,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总体部署,眉山重新修订出台了《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监管实际,《办法》将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为提高企业自主经营权,合理划分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范围。
一是提高企业融资自主权。将原《暂行办法》规定“企业20万元以上融资”由市国资委审批,修改为“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作为审批事项管理;“未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作为备案事项管理。
二是下放企业投资决策权。将原《暂行办法》规定“企业50万元以上投资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批,修改为“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作为审批事项管理;对于“企业日常的项目建设投资”,由企业自行管理,将“年度投资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作为备案事项管理。
三是合理授予企业资产处置权。将原《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资产处置”由市国资委审批,修改为“企业处置账面净值50万元及以上的单宗实物资产”作为审批事项管理;对于“企业处置账面净值50万元以下的单宗实物资产”,作为备案事项管理。将原《暂行办法》规定“对外捐赠”由市国资委审批,修改为“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或者“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10万元,在该会计年度内再次对外捐赠的”,作为审批事项管理;对于“单笔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作为备案事项管理。
四是充分授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对于企业高管人员的管理,《眉山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未明确规定的由企业任免,作为备案事项管理。
五是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经过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最终决定前,提前20个工作日报请市国资委审批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备案事项在备案时国资监管部门仅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时明确企业应当坚持“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企业应当坚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明确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并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履行报告审批和备案程序。”
《办法》的出台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国家出资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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