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对加强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眉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21年3月26日联合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眉事管函(2021)14号)(以下简称《市级管理办法》),我县目前使用的《青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府发(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够全面和完善。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充分征求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机关服务中心意见后,拟定《青神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青神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 9章29条,包含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基础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清查、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一是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定义不清等问题,增加了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范围及表现形式的准确定义。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二是根据《条例》重新明确国资管理机构和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增加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的明确要求;按《条例》提出的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推进资产的共享,提出主管部门要做好对下属单位的低效闲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二)强化资产配置管理。根据《条例》提出的资产配置应当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为贯彻资产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明确了资产配备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必须严格执行配备标准。
(三)细化资产使用和基础管理。一是强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台账管理和会计核算。为避免工程项目类资产长期不确权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明确了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确认资产价值。二是强调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专人和加强日常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资产管理人应充分关注资产使用情况,及时提出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和报废等。三是明确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出租期间应履行的职责。
(四)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和要件。一是明确资产处置的方式和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范围。二是强调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的相关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三是明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提供的相关要件。四是细化管理,按照资产处置方式、资产类别和金额等,对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五)规范资产评估、清查和统计。一是明确指出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清查的情形以及对应的职责。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重视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定期清理盘点,做好资产月报、年报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六)强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是强调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二是明确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强调对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法律责任。
三、亮点特色
(一)建立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制度。《办法》覆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对预算管理、基础管理和监督管理均进行了规范,同时强调了预算管理与基础管理的衔接。
(二)根据《条例》重新明确国资管理机构和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增加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的明确要求;按《条例》提出的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推进资产的共享,提出主管部门要做好对下属单位的低效闲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三)为避免工程项目类资产长期不确权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明确了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确认资产价值。
(四)明确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强调对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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