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管理的
通告
青府通〔2010〕12号
为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采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维护岷江流域生态环境,确保全县砂石场经营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青神县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境内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经营等行为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等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禁止农村基层组织以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名义擅自“出卖”砂石资源。
二、所有采砂业主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0〕13号)、《青神县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青府令第8号)文件要求,办理法律规定的矿产开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工商管理等各种行政审批手续。
三、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为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行为提供便利和保护,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运输和加工砂石活动。对违法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一经查证属实,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所有砂石企业和个人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清理整顿砂石开采行为,履行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等擅自开采砂石的;
(二)以建农业观光园、挖鱼池、挖地基、挖土垫路、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等各种名义开采砂石的;
(三)擅自改变承包土地使用性质私自盗采或转租他人盗采砂石的;
(四)超限超载车辆、私自加高车厢栏板车辆、抛洒滴漏车辆等;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涉矿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检举电话:028—38811535);受理部门要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七、本《通告》由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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