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不合理、不适当问题,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眉府发〔2009〕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青神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下列部门严格按省上标准执行:县发改委(8 项)、县经委(33 项)、县教科局(32 项)、县科技局(4 项)、县公安局(177 项)、县民政局(55 项)、县司法局(80 项)、县财政局(24 项)、县人事局(8 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7 项)、县国土资源局(47 项)、县建设局(185 项)、县交通局(278 项)、县水务局(130 项)、县农林局(62 项)、县林业局(90 项)、县商务局(30 项)、县文体局(162 项)、县卫生局(153 项)、县计生委(23 项)、县环保局(147 项)、县广电局(33 项)、县旅游局(80 项)、县台侨办(1 项)、县畜牧局(83 项)、县国安局(1 项)、县物价局(34 项)、县安监局(181 项)、县农机局(32 项)、县档案局(5 项)、县工商局(215 项)、县质监局(333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15 项)、县国税局(84 项)、县地税局(37 项)、县气象局(26 项)、县烟草专卖局(13 项)、县民宗局(8 项)、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5 项)。
(二)下列部门严格按市上标准执行: 1.县粮食局(在省标准基础上对“可计量事项”与“不可计量事项”的处罚进行了具体化,共 13 项)。2.县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中“处罚权限”进行了调整)。3.县畜牧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共 4 项)。4.县安监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共 7 项)。5.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共 14 项)。
(三)县审计局和县统计局在部门适用的新法修订后应及时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后施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县政府各部门应加强与省、市对应部门衔接,严格按照省市细化标准执行。
(二)县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部门网站、政府网站和单位公示栏内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 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要求,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县政府法制办要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执法部门不重复交叉执法,执法区域不留空白。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并对执行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1.青神县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青神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3.青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4.青神县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5.青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上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青神县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体育突出成就奖的意见
下一条:关于县鞋业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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