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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7〕15号

  
日期:2017年07月06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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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青神县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青神县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竹编产业发展的意见》(眉委发〔2016〕9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44号)精神,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神县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除竹浆、造纸企业外的所有竹产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

第三条本办法重点支持市场营销、竹机具购置、竹机具研发、竹产品研发和龙头竹产业企业培育等方面。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鼓励市场营销

(一)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新增部分1%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办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5%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通过直营连锁、特许加盟、合作经营或利用同类行业的成熟营销渠道进行销售的,每新开设一个专卖店,且专卖店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当年申报的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在连锁超市每新设立一个专柜,给予0.5万元补助;当年单个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新设连锁专柜,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三)新建成竹编销售专业市场达到0.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米给予800元补助。

(四)凡使用青神造竹编制品的本地企业,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本地使用企业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在青神县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新设立竹编营销专业网店的,按网店注册、策划、设计、推广等投资额的30%补助,每个网店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建设专业的竹编产销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的,按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策划、设计、推广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鼓励购置竹机具

(一)购置竹工机具、相关机具配套技术软件,并已正常投入生产的。购置总额在100万以下的按购置总额的50%给予补助;购置总额在100万(含100万)至300万的按购置总额的45%给予补助;购置总额在300万(含300万)以上的按购置总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竹产业企业最高补助不超出200万。补助方式分两次:购买机具、机具配套技术软件后给予应补助金额的70%,正常使用机具生产一年后再给予应补助金额的30%。

(二)竹产业企业信用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购置竹机具、研发竹机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第一年全额利息补助,单个竹产业企业每年利息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鼓励竹机具研发应用

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竹产业机械设备,所研发的机具设备不涉及侵权。

(一)自主或合作、委托研发的,需递交设计方案,经青神县县竹编产业机械装备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会审同意后,方可享受研发补助。研发补助最高不超出200万元,分三次补贴给研发单位。研发启动补助40%,研发中期补助20%,研发成果递交并经青神县竹编产业机械装备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认可后补助剩余40%。若研发周期超过一年的,研发成果递交并经青神县竹编产业机械装备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认可的,仍按本办法扶持。

(二)对现有竹产业机具设备进行改进的,需递交设计方案,经青神县竹编产业机械装备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会审同意后,方可享受研发改进补助。改进补助最高不超出50万元,分三次补贴给研发改进单位。改进启动补助40%,改进中期补助20%,改进成果递交并经青神县竹编产业机械装备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认可后补助剩余40%。

(三)对当年获得授权的竹机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涉外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20万元补助。同一产品获得多项专利的,按最高级别计算。

(四)新引进、建立具有一定资质的竹机具创意研发中心,按照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第七条鼓励产品研发和培育龙头竹产业企业

(一)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出竹编新产品,或购买竹编专利产品,投入生产应用,转化效益显著,新产品或购买的专利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对研发的投入或购买竹编专利产品投入,按投入的30%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竹产业企业扩大生产,扩大销售,做大做强,当年新进入规入限竹产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利用闲置资产发展竹编产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新建竹编编织基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在技术培训、品牌创建、专利认证、质量管理、改革创新、上市融资、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入等方面平等享受县委、县政府已出台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议定。

第三章申报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在项目实施前向青神县竹编产业“双百”工程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给予补助。由青神县竹编产业“双百”工程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申报细则,汇总申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兑现。

第十一条青神县竹编产业“双百”工程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部门应加强对竹编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补助等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报备项目实行动态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条款与市、县内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有重复的,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十三条对当年发生偷税、漏税、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违规违法行为、虚报瞒报的竹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大户不得享受本办法。

第十四条上述补助标准为申报控制标准,实际补助标准根据竹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总体规模和当年申报认定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青神县竹编产业“双百”工程推进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1年。从2017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期间,符合上述扶持政策的,按本办法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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