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青神县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青府规〔2023〕2号),改善工业企业融资环境,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险基金是指由县政府提供的分险基金和合作银行提供的专项核销指标共同组成的“青神县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是指与县政府基金管理机构签定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分险基金融资名单内企业发放的,由分险基金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分险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信局,负责分险基金运作相关工作;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分险基金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分险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分险基金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三)审议分险补偿资金融资名单;
(四)审议批准合作机构;
(五)审议分险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六)对分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七)审议决定分险基金代偿和损失处置方案;
(八)决定补偿基金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信局):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分险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分险基金融资名单;受理分险基金代偿申请;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划拨、资金补充,负责对分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审批分险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规模等;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分险补偿资金补助;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等。
(三)县人社局:负责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启动贴息程序。
(四)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推荐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分险基金融资名单;协助做好企业贷后资金使用、资金安全的监管以及风险补偿等工作。
(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做好分险基金贷款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六)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分险基金贷款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根据合作银行的申请,向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发放再贷款。
(七)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理合作银行提交的企业贷款业务备案材料;开设分险基金专户,做好分险基金专户日常管理及代偿工作;对分险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报送分险基金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分险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分险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八)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按照本单位职能职责,核实借款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有征信违法和刑事违法记录,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是否存在偷漏税及其他违法行为。
(九)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分险基金融资名单;协助做好企业贷后资金使用、资金安全的监管以及风险补偿等工作。
第七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分险基金贷款发放与回收。
(二)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分险基金贷款情况。
(三)对贷款企业准入条件、限制条件等进行审核和贷前调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分险基金贷款业务。
(四)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不良贷款补偿,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五)履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中的职责;
(六)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追偿不良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选择
第八条分险基金的支持对象为纳入分险基金融资名单的企业。列入名单的企业由县经信局、合作银行按条件筛选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召集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经信局网页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名单管理。
第九条分险基金融资名单内的工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县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
(二)在本县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其配偶、主要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及其配偶在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安全、环保、税务等违法、违规记录;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较好,经济效益较好,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
(五)企业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六)列入全县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无条件纳入分险基金融资名单。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条 企业申请。分险基金融资名单内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贷前调查。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根据银行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及时向银行提交贷款所需相关材料。
(一)注册登记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现有可抵押、质押资产状况;
(五)银行贷款信用记录情况;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资料(如有,请提供);
(七)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效凭证(如有,请提供);
(八)申请贷款用途、还贷计划及资金来源等资料;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确认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向银行出具企业纳入分险基金补偿范围、同意银行贷款、承担相关代偿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贷前审核。银行受理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
第十三条 提交备案。企业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通过审批同意并备案的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符合条件的分险基金贷款实行最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控制在最近一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准上加50个基点以内。
第十五条 转贷办理。对纳入分险基金融资名单,且为合作银行的存量客户的工业企业在办理转贷时,经领导小组同意,企业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防止断贷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五章 风险预警及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分险基金贷款发放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信息进行预警监控。
(一)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六)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其他情况。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提出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当分险基金贷款发生违约时,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
(一)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上,由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分险基金代偿申请资料。
1、风险补偿申请书;
2、贷款合同、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不良贷款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有关资料。
(二)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风险补偿申请资料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无误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在1个月内拨付,政府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分险基金发生代偿后,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经信局、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法院应配合合作银行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合作银行追回的欠款,应按照分险基金代偿承担的比例,返还到分险基金专户。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完善台账档案管理。合作银行建立完整的分险基金贷款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贷款发放时间、金额,按月做好贷款余额、本息回收、贷款逾期、风险补偿等信息统计工作,并提交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政银企信息沟通机制。合作银行定期向领导小组通报贷款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司法、应急、环保等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开展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合作银行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县政府可适当增加分险基金额度;反之,县政府有权调减分险基金额度,或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8月9日
上一条: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关于2023年县级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融资名单(第一批)》公示结果的说明
下一条: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3年县级工业企业小额贷款分险基金融资名单(第一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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