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检查单位名称:青神县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青神县初级中学校
检查组组长:丁志福
检查组副组长:杨 林
检查组成员:王芳、童清明、杨春、四川唯实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按照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眉财监〔201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总会计师杨林同志任副组长,王芳、童清明、杨春、四川唯实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专业人员为成员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组。于2016年9月开始,对青神县初级中学校2015年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我们在检查中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实地查看、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等方式进行了检查。
二、单位基本情况
青神县初级中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市证第151172600003号。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初中学历教育。住所:青神县青城镇育才街15号;法定代表人:辜长生;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开办资金:0.1万元;举办单位:青神县教育体育局。截止2015年12月31日,核定事业编制人数86人,实有财政补助人员101人,离退休人员36人,遗属人员2人。会计核算账套设有基本户1个,专户5个:县初中综合楼及校门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县初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户、县初中塑胶运动场专户、青神县初级中学校安工程资金专户、县初中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专户。
学校财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三、存在问题
(一)原始凭证发票抬头名称为简称
1、2015年11月15号凭证,支付家具款900.00元,购买方名称为“县初中”。
2、2015年12月26号凭证,支付印试卷费9,918.00元,购买方名称为“县初中”。
3、2015年12月16号凭证,支付通信费4,026.00元,用户名称为“初级中学”。
(二)报销金额与附件发票金额不符
2015年2月20号凭证,工作餐支出1,060.00元,附件发票金额为1,050.00元。
(三)报销签字手续不齐全
2015年1月2号凭证,支付到眉山实验中学观摩学习费用634.00元,报销单上结算员未签章。
(四)费用报销未取得发票
2015年1月2号凭证,支付丧葬品费用270.00元,未附发票。
(五)账务处理不正确
2015年7月20号凭证,收到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赞助优秀教师和学生奖励金20,000.00元,账列“捐赠收入”科目;2015年12月24号凭证,在支付该项奖励金时却列入了“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前后入账口径不一致,导致虚增往来款20,000.00元。
(六)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
四、处理建议
(一)对于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符的行为,责令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二)对于个别入账原始凭证不规范,发票抬头名称为“简称”的问题,考虑到学校为非税单位,不予以追究,但不得再有付款方简称发票列支报销行为发生。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对入账的原始单据加强审核,对签字手续不全的原始单据应退回,未取得发票不得报销费用;对核算差错,查明原因后及时调整账务,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青神县财政局
2016年10月18日
上一条:青神县财政局关于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15年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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