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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财政局关于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15年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报告

  
日期:2016年10月18日  来源:县财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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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检查单位名称:青神县财政局

被检查单位名称: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检查组组长:丁志福

检查组副组长:杨 林

检查组成员:王芳、童清明、刘林、四川唯实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按照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眉财监〔201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总会计师杨林同志任副组长,王芳、童清明、刘林、四川唯实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专业人员为成员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组。于2016年9月开始,对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15年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我们在检查中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实地查看、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等方式进行了检查。

二、单位基本情况

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232872-X。机构类型: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周利民;地址:青神县大北街64号;经费来源:全额拨款。下属县节能监察中心、县科技开发服务中心2个事业单位。核定编制人数27人,在职27人,其中:公务员9人、参公人员3人、机关工人5人、事业人员10人。

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5年1月青神县科学技术局职能并入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5年3月合并账务。

三、存在问题

(一)原始凭证发票抬头名称为简称

2015年11月7号凭证,支付办公费4,363.00元,发票购买方名称为“经信局”。

2015年11月3号凭证,支付9-10月伙食团费用5,026.00元,后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付款人名称为“经信局”。

2015年4月1号凭证,支付住房公积金38,401.00元,附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抬头为“经信科技局”。

2015年4月2日15号凭证,支付资料费7,853.00元,发票付款单位为“青神县经信局”。

(二)入账依据签字手续不齐

2015年11月1号凭证,支付纪检组长津贴220元、支付临聘人员2人工资4,200.00元,领取人均未签字,且报销单结算员未签章。

2015年06月9号凭证,支付纪检组长津贴220元、支付临聘人员2人工资4,200.00元,领取人均未签字。

2015年07月4号凭证,支付培训费2,014.00元,报销单上无结算员签章。

(三)票据跨期入账

2015年2月1号凭证报销青神县科技局省工资管理软件运维费300.00元,附票据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

(四) 暂付款未按债务人设置分户明细账

2015年3月14号凭证并入原县科学技术局暂付款117,640.00元,债务人明细8户,会计账分别列入暂付款/个人/个人18,000.00元、暂付款/其他/眉青路借款2,640.00元、暂付款/其他/其他暂付97,000.00元。

(五)会计核算差错

2015年8月50号凭证,支付奖励企业法人及个人(丹甫公司)5,420.00元,计入了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应计入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处理建议

(一)对于个别入账原始凭证不规范,发票抬头名称为“简称”的问题,考虑到单位为非税单位,不予以追究,但不得再有付款方简称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据的行为发生。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对入账的原始单据加强审核,对签字手续不全的原始单据应退回不得作为报销依据。对发生的业务,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正确使用会计明细科目。

(三)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往来款项的核算,依据类别以及债务(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青神县财政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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