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手机赌钱游戏 >> 财政局 >> 信息公开 >> 正文

残疾人就业政策

  
日期:2016年10月17日  来源:省财政厅官网  点击:[]
分享: 

1.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

2.营改增试点期间,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3.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121号、川财税〔2011〕48号)

4.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16〕52号)

5.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号)

上一条:中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4年削减约九成

下一条: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大幕开启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