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眉社险〔2015〕26号和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6〕70号)规定,经青神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审核,我县刘勇刚等34人符合补缴条件,现对刘勇刚等34人(名单附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举报电话为:青神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38860690,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8811436。
青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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