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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医疗保障局对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3号建议答复的函

  
日期:2022年07月19日  作者:黄丽夏  来源:医疗保障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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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容、宋明军、李建成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放缓农村医疗保险缴费增速的建议》(第2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二、2021年,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范了政府决策权限,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对执行不坚决、不彻底、不到位的,督促纠正,追责问责。因此,城乡居民缴费标准是国家权限,我们只能遵照执行。

三、我局2022年严格按照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文件要求开展2022年度医保征收工作;

四、我县作为紧密型医共体的试点县,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在基层卫生院遴选常见的33个病种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凡患33种疾病的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不出门槛费,直接按照总费用的80%进行报销,并对个人支付作了限额规定,同时,对县域透析患者在县医人民医院实行限额支付管理,每次透析个人仅支付医疗费用的10%,每次支付限额不超过75元,通过支付方式改革,有效减轻了参保群众就医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支付方式改革的力度,将康复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施按病种、按人头的付费方式,解决患者的医疗负担。

上一条:青神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拟纳入2022年8月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公示

下一条:青神县医疗保障局对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9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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