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青神攀果地中岩广场店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其中龙眼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抽样编号为XBJ2451142568563353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青神攀果地中岩广场店经营的皇帝焦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BJ24511425685633534 |
样品名称 |
龙眼 |
进购日期 |
2024-7-30 |
型号规格 |
9kg/件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青神攀果地中岩广场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残 |
检验机构 |
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8-30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8-30 |
(二)经营环节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检测已无该批次龙眼。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1件,9kg/件,货值180元;已销售数量:4kg;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 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零散销售,无法召回。 |
原因排查 |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调查中已无该批次龙眼,经营者否定自行添加药物,无法确定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哪个环节。 |
行政处罚 |
1.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2024年12月3日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经查,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龙眼二氧化硫残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已于2024年12月3日送达处罚规定书,2024年12月5日缴纳处罚罚金。 |
整改复查 |
1.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是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18日。 2.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做好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是2024年10月9日。 |
通报移送 |
该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已按职责通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上一条: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眉山市中源投资有限公司青神大酒店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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