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手机赌钱游戏 >> 生态环境局 >> 部门概况 >> 内设机构 >> 正文

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

  
日期:2023年09月14日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点击:[]
分享: 

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保密、目标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及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及重大专题调研,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工作。负责机关信访、综治、维稳、政务信息、新闻审核和发布、起草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门户网站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指导和协调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应急、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及全县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等工作。协调推进“放管服”改革,按规定权限承担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推进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和交办信访件整改落实工作。组织办理党代表建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水生态环境股(农村生态环境股)。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和流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建立并组织实施跨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参与实施全县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审计工作。

(三)大气环境股。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实施全县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县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四)土壤生态环境股。负责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以及全县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承担成眉生态环境同城化工作。组织全县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统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价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制定并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五)青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股。宣传、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的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承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司法联动、跨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工作。负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负责县域内的县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依法承担的执法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纠纷调解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监督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推进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职业化、执法站所标准化、管理制度规范化、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