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日期:2017年07月26日  来源:县城管办  点击:[]
分享: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打造洁净、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开展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二、整治范围:县城建成区。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城区占道经营。1.临街商铺应当自觉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保持门前道路畅通、秩序井然,所有待售商品必须进店经营,严禁骑门经营、占道经营;2.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遮阳棚伞,临街商铺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停车位摆放物品,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电焊加工等作业;3.取缔严重影响、阻碍道路交通秩序的“以街以路为市”马路市场。

(二)整治城区环境卫生。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单位、个体工商户、各经营业主应自行配置垃圾、污水收集容器,严禁向街道乱倒垃圾、污水。

(三)整治城区夜市经营。1.城区所有占道经营夜市摊点炉具、操作台一律进入门市内规范经营,不得发生噪音、油烟污染环境等扰民行为;2.无门市取得露天经营行政许可的,统一规范进入规定区域经营,并保持摊区整洁卫生。

(四)整治城区市容市貌。1.严格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禁止布标横幅广告、三轮车车身广告;2.拆除陈旧、破损户外广告,保持店招店牌整洁;3.临街商铺禁止在门前乱贴乱挂,禁止在行道树、灯杆上悬挂衣物、拖把等。

四、城区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综合整治工作,从即日起,做到“座商归店、农贸归市、摊点归区、建筑归线、广告归栏、停车归点、垃圾归桶”。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将依法暂扣违法物品和工具,并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五、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神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上一条:新建青神县第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下一条:关于高中考期间禁止经营性噪声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