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农药)罚〔2022〕4号)

  
日期:2022年06月28日  来源: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分享: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

青农(农药)罚〔2022〕4号

邓XX: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日对你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经营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商品名: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登记证号:PD73-88,有效成分含量:30%,净含量:500毫升/瓶,剂型:水剂(微毒),草甘膦异丙胺盐含量:41%,生产企业:美国孟山都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凤凰置地广场F座7-8层,电话:010-58290760,质量保证期:4年,生产日期:2017年12月30日)农药,该农药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质量保证期:4年,超过质量保证期89天,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你于2020年5月份从网上购买了10瓶,出售5瓶,售价20元/瓶,共计100元,门市上剩余5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且没造成危害,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没收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5瓶;

以上罚没款合计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0日

上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兽药)罚〔2022〕01号)

下一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农药)罚〔2022〕2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