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兽药)罚〔2022〕01号)

  
日期:2022年06月28日  来源: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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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兽药)罚〔2022〕01号

单位名称:青神县XX兽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许可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青神县青竹街道五更桥街X号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单位)涉嫌经营假兽药产品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进购重庆美邦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呼噜喘气灵1盒(80瓶)、黑冠胀素停1盒(80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且该产品包装标注“饲料原料”标签说明的内容含有兽用治疗说明,不符合兽药标签标准,产品无审查批准文号,经营货值240元的事实。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规定,认为该“呼噜喘气灵、黑冠胀素停”两个产品无经审查批准文号为假兽药。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在你(单位)检查发现经销的“呼噜喘气灵、黑冠胀素停”两个产品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当事人王XX的《询问笔录》、提供的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自查说明》、《进货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经营“呼噜喘气灵1盒、黑冠胀素停1盒”假兽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未出售的假兽药“呼噜喘气灵36瓶、 黑冠胀素停63瓶”;

(2)没收已销售的两个假兽药共计61瓶违法所得91.5元;

(3)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即720元罚款。共计811.5元。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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