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农药)罚〔2022〕3号

  
日期:2022年11月15日  来源: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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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

本机关于2022年3月9日对你未按规定使用限制农药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1年9月14日在青神县城东市场罗健门市(有限制农药销售资格)上购买了2公斤的毒死蜱颗粒剂,在2021年12月20日在0.45亩的葱种上施用了毒死蜱5%颗粒剂。毒死蜱适用于水稻、小麦、棉花等,禁用范围蔬菜等,故未按规定使用限制农药。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且没造成危害,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罚款合计2000元。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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