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员岗位责任制度

  
日期:2018年07月03日  来源:县文广新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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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队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局机关和综合执法大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全体队员要熟练掌握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精通业务,爱岗敬业,守土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增强政策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制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搞好内务管理,每个队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建议。

五、牢固树立服务的观念,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市场了解情况、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

六、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上班时应精神饱满、仪容整洁,不得穿着背心和拖鞋;工作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上班时间打牌娱乐,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七、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如遇突发事件或举报,除立即向领导报告外,应尽一切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理。

八、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积极主动,确保职责范围内不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十、如遇突发事件或重特大事件应立即上报,并作相应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员服务承诺制度

一、全体队员对待来访群众或业澳门新濠天地娱乐场,手机赌钱游戏理事务,要做到热情和气,文明礼貌用语,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二、对群众来信来电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能办理的即刻办理,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或不具备条件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三、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应认真做好记录,在做好答复的同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实行文化行政处罚公告制,所有立案查处的决定予以公告。

五、设立文化经营举报电话和文化市场管理监督投诉箱,接受群众和业主们的监督。

六、实行首问责任制,让来访群众满意而归。

限时办结制度

一、来文办理时限

1、当日来文应当日交领导阅签,再交承办人。

2、承办人应在阅文后提出办理意见,经领导同意或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

3、承办人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签注办理结果,向领导回复。

4、紧急来文随到随办。

二、案件办理时限

1、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在案发当日立案,在三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作出是否给予处罚决定,并在法定的时限内结案。

2、对情况特殊,需要进一步查实取证的案件,应在案发后两天内立案,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案。

3、对重特大案件应立即报告领导,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分管局长和上级业务管理机构,再根据指示精神迅速办理。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首问责任制度

一、对来我队办理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属于职能管辖范围内的事宜,原则上由办公室人员负责接待。第一位接待的队员应负责办理,如不能及时办理的要作出全面正确的解释。

二、如来队办理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第一位接待的队员应将其带领到具体承办人员处。

三、对来访群众提出的要求,第一位接待的队员应负责做好登记,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答工作;如属自己职权范围无法解决的事务,应及时向队领导报告。

四、对群众的来信,应及时交办有关人员,并做好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队领导批示后按要求迅速办理。办理完结,应在两日内向队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并做好记录备份。

五、对群众来电举报,接话队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按职责分工交由责任队员办理,如遇紧急特殊重大事宜,应立即向队领导或局分管领导报告,并按要求即报即办。办理完结后,应在两日内向队或局领导作出汇报。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责任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全年工作目标责任由队落实到小组,可由小组分解落实到人头,小组长为责任区文化市场第一责任人。

二、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或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其任务已明确到人头的,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必要时还应追究小组长的责任;没有具体落实到人头的,由小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全队性的工作出现责任事故,由队长承担主要责任。

三、全体队员要认真履职,尽心尽责,守土有责,自觉接受监督。

四、对失职、渎职队员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好奖金、津贴等,不得评先、暂缓晋级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上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引起经济赔偿的,负有直接责任的队员应当负责赔偿;因工作不细致、作风不深入、草率办案造成错案,引起经济赔偿的,办案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额度、比例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对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发生责任事故的,承办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出现问题又未及时报告的,承办人员应承担全部责任。

七、节假日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者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应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因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监督检查不力造成文化市场发生重特大事件(包括消防安全、人员伤亡、媒体曝光、上级点名批评等),责任区域小组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根据情节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因工作作风不扎实,查证不仔细,证据不充分,运用法律法规不正确,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案组承担主要责任,案件审批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行政不作为,放任不管,或对文化市场中出现的问题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后果的,区域小组负全责。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学习制度

一、坚持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次。

二、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三、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综合执法大队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市场调研文章。

四、做好学习笔记,搞好工作分析,适时进行交流。

五、认真学习,专心听讲,积极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六、参加学习、会议不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

七、积极讨论发言,敢于阐明不同观点,开动脑筋,启发思维,不甘当“收音机”。

八、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科学执法,不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制度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二、学习讲实效,办理讲时效,工作讲成效。

三、严格遵守程序法,准确运用实体法。

四、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尽职尽责。

五、信访举报有登记,件件落实有回复。

六、执法行动有记录,事事处理有结果。

七、秉公执法理直气壮,文明执法和颜悦色。

八、依法保护守法经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廉政制度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变相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向经营者索取财物、吃请、收受贿赂。

三、不得在工作中采取违法手段。

四、不得袒护、包庇被查处对象。

五、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或扩散证据。

六、不得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七、不得挪用、私分收缴物品或罚没款。

八、不得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九、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十、不得办“人情案”、罚“人情款”。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向经营者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三、不得在工作中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得袒护、包庇被查处对象。

五、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毁销和扩散证据。

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得违法侵权。

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得乱施处罚。

八、不得泄露案情和执法检查活动安排。

九、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文化经营场所的市场经营行为要做到了如指掌,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专项集中整治的重点项目每天巡查一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保密制度

一、不得泄漏执法活动安排。

二、不得向被调查对象泄漏案情。

三、不得擅自销毁或扩散证据。

四、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

五、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情况。

六、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或内部秘密。

涉案物品登记保管和处理制度

一、凡查缴或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

二、查缴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现金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登记凭证,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查缴或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必须在24小时之内办理入库交接手续,交由库房保管人员专人保管。

四、查缴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办理交接时,必须做好登记,且经移交人、监交人、接交人签字。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查缴或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

六、入库保管的涉案物品,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外传、截留、挪用,更不得私分。

七、入库保管的涉案物品,须如实造册登记,并每季度由交接保管人员核对一次,确保准确无误。

八、办公场所不得留存查缴或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

九、查缴的违法物品需作处理时,应将处理的物品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并经库房保管、监理人和局(队)领导三人以上签名,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

十、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处理时,须经库房保管、监理人和局(队)领导签名,按有关程序办理。

安全责任事故与数据信息报送制度

一、全体队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应认真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对重点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密集公共娱乐场所定期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应立即向经营业主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出具书面的整改凭证。

三、如遇突发事件或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联系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报告局、队领导,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报告,同时做好相应处理。

四、各项报表和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办理,不得拖延或漏报。

五、数据信息和报表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公开及案卷保管制度

一、实施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应依法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政处罚公开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以及履行处罚义务的情况等。

三、凡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其处罚决定书必须在公告栏予以公示。

四、凡作出给予停产停业、两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制作备份案卷材料,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备案。

五、行政处罚案卷由办公室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案件资料的,须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或局领导批准。

六、为贯彻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衔接规定,行政处罚案卷应随时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但若需调阅案卷材料时,须出具检察机关有效的书面证明,并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或局领导批准方可提供。

七、案卷管理人员应按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结案后的10日内进行整理、归档。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责任制度

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实行小组负责制,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办理行政案件实行案组负责制,原则上按分工责任区域划分案组,特殊情况可由队长临时决定案组组成人员。

三、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区域,原则上按职责分工区域划定,必要时可作临时调配。

四、职责区域内的市场日常监督、检(巡)查、案件办理等由责任区域小组或案组全面负责。

五、执法办案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依法办案,不得办人情案,徇私枉法。

六、发现责任区域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而不予追究或者未予立案查处的,责任区域小组应负完全责任。

七、明知责任区内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视而不见,未予查处的,应视为行政不作为。造成后果或社会群众举报反映的,小组成员负全责,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

八、工作作风不深入,查证不仔细,证据不充分,运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案组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执法办案人员存在违法办案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行政不作为,放任不管,或对所管理的市场中出现的问题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后果的,责任区域小组负全责。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凡在我局办理了文化行政审批的各类经营单位,都应建立市场经营行为档案,并认真做好检查、巡查和处罚情况记载。

二、执法人员应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对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其中:中心城区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农村乡镇每月巡查不得少于一次,集中专项整治期间的项目每天巡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对市场经营行为的巡查除做好巡查记录外,还应以小组为单位作好周志分析记录。

四、根据市场动态情况和局、队统一安排,必要时可对市场经营某一项目实施专项集中突击检查,集中检查的频次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五、对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或日常巡查时,执法队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六、在对经营场所的巡查、检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必须如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立案调查,不得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

实名举报回复制度

一、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法受理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方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三、对举报人举报的内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安排处理。对能够即刻办理的举报,应尽一切努力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理。

四、接受举报时,应尽可能地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查询和回复。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五、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及时、准确,对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的举报人举报违法违规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在案件办理完毕后法定时限内给予回复。

六、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更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办理规范

一、当场处罚决定由队长负责审批,队长不在时,可委托副队长审批,必要时可由现场执法队员研究决定。

二、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报批案件由队长负责初审。

三、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其处罚决定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长签署。

四、重特大案件、较重的处罚决定(即:停产停业、两万元以上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应经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局长签署。

五、依法对涉案财物作先行登记保存或暂行扣押登记,须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

六、结案报告由局长审批签字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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