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巡查制度

  
日期:2018年07月04日  来源:县文广新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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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经营活动及其上网消费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文化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对“网吧”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活动。对城区巡查的时间次数每周不少于两次,对乡镇农村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应依法对经营场所实施全面严格的检查,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视情节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不得隐匿不报。

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应重点检查实名登记、有无未成年人、管理软件是否安装并保持正常运行、有无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

四、“网吧”经营场所也应建立健全场内巡查制度,管理人员应坚持对场内情况进行定期定时间巡查,每次巡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若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五、“网吧”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场内巡查的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实名登记簿上,并由网管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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