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县委和县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结合青神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县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安排用于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科学建设、阳光建设。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执行年度计划管理。县委、县政府一年一议,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园区依据各类规划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并申报列入县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纳入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在资金来源明确后,可增补纳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批准后增补纳入:
(一)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分管县领导组织审定;
(二)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项目审批前置要件。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审批部门审批时,应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能耗统计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加强项目咨询。项目单位要做深做实前期工作,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编制项目建议书;对技术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或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用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八条优化项目审批程序。估算投资较大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评审未通过的,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有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实施。
第九条实行在线审批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明确要件办理时限。可研报告评审修改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评审修改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为网上当天登记办结,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规划许可核发时限为10个工作日(包括选址论证报告评审、外业测绘,不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设计方案审查),行洪论证评审修改审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评审修改审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不含评审、公示等时间)分别不超过20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推行区域评估。在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除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综合评估评审结果,不再单独编报评估评审。
第十二条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确定程序。
(一)可研编制、测绘、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由项目业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依法按招标相关规定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规范勘察(勘测)、设计、造价咨询合同签订。
勘察(勘测)合同中应明确:质量要求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因勘察(勘测)原因造成新增投资超专项工程造价3%的,依法严肃追究勘察(勘测)单位相关责任。
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因设计原因造成新增投资超工程施工合同价3%(比例计算不含暂列金)的,依法严肃追究设计单位相关责任。
造价咨询合同中应明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综合误差率应在5%以内、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的子目数量占全部子目数量的比例应在3%以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因造价单位原因造成综合误差率超过5%或子目描述错误的数量比例超过3%的,依法严肃追究造价单位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到项目现场开展工作。项目业主要加强对勘察单位勘察现场作业监督,见证勘察现场;严格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的审查、审批,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施工图审查;工程清单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量,认真审核相关施工图纸、明确设计意图,全面、准确地描述项目特征,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第十六条加快财政投资评审进度。财政评审实行限时审结制。建安工程费用估算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勘察(勘测)、设计、监理等费用的招标控制价须经财政评审确认。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图审合格备案后,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送财政评审,项目送审预算金额以及经评审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投资概算金额。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的,财评中心收到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结果后,应及时对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复核结果经财评中心审查确认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批复。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作为项目招标投标最高限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评审时限要求: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4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项目业主负责落实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等建设条件,经信、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强化协调保障,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第十八条确保项目开工建设。项目业主要倒排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等前期工作时间节点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严格项目调整程序。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的,按照项目原审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工程发包
第二十条总体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的确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招投标监督职责分工。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等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会商机制。
第二十二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第二十三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模式。依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规定,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具体包括:1.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2.抢险救灾项目;3.装配式建筑项目。依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项目,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发包。财评中心负责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做好项目可研、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等技术咨询服务。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60%。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由项目业主提出,报县政府审定。
合同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招标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对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最终工程建安工程造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并结合投标时的综合下浮比例计算确定建安工程费;对超过的,设计单位应重新修改设计,否则超过的费用不予支付;修改设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对措施清单项目按照投标时的报价实行总价包干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列入创优质工程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并在招标工程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对涉及市场价格波动、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工期变化的具体风险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图审合格后,应即时编制工程预算送财评中心评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新增项目单价由项目业主报财评中心评审后结合中标人投标时的综合下浮比例计算确定,材料价格调差、人工费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外的新增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严格施工合同签订。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工程实施中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只能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现金必须从中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六条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确需按抢险救灾工程实施的,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经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对项目业主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规范实施。
第五章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实行压证施工制度。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压证施工制度,压证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或合同承诺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由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业主签署意见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变更,并重新办理压证手续。更换后的人员应为中标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强化施工现场管理。项目业主要加强项目数字化监管平台(可视化监控、指纹考勤等系统)管理,强化对施工现场监控,建立健全对施工、监理管理人员的考勤制度,监督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制度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点控制和协调管理,发现违约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到位,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涉及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加强施工、监理现场人员监督。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全勤在岗履行职责,如需离开工地须书面报项目业主批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度,投标文件或监理合同承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长期驻守施工工地,不得随意离岗,每月驻守工地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且在工程质量重要节点及关键部位施工时必须在岗;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监理,必须在施工现场全勤在岗履行职责。监理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的应书面报告项目业主批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组织管理的,视为转包。
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本中明确上述条款内容。
第三十条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业主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十一条规范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工程签证特别是隐蔽工程签证在监理单位认可的基础上,项目业主现场代表应进行现场核对并签字,保存原始记录、影像等相关资料,作为工程量变更审查及审计结算的依据,否则审计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六章项目工程变更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单个项目工程变更事项,具体包括:1.勘察、设计变更;2.材料与设备的改变;3.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4.新增不可预见工程、新增突发工程。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经正常勘察、设计后,在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的工程。
第三十三条 建立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出现的工程变更进行认定。联席会议由该项目分管县领导负责召集,县发改局牵头,成员为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实行首席代表制。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确需变更的,应坚持遵循“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先批后建”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所有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合同价(不含暂列金)为基础品迭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认定主体和权限。工程变更根据品迭累计造价(不含暂列金)、超合同价比例(比例计算不含暂列金)划分为三个类别,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一类变更权限:工程品迭累计变更造价不足5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联席会议授权项目业主核查认定。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核查认定后,报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同意,报分管县领导审定。
(二)二类变更权限:工程品迭累计变更造价5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核查认定后,报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分管县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定。
(三)三类变更权限:工程品迭累计变更造价200万元及以上或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核后,由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县政府常务会认为应报县委审定的报县委审定。
第三十六条暂列金的使用管理。使用暂列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一类变更权限进行管理;使用暂列金累计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二类变更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认定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出现工程变更时,由施工单位填写《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向项目业主申报。
(二)现场查勘确认。属于一类变更权限的,由联席会议授权项目业主自行组织现场查勘确认;属于二、三类变更权限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工程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对工程变更的客观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事实确认,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表》,工程技术复杂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三)启动调查程序。工程品迭累计增加投资额超过合同价10%的,由联席会议启动调查程序,在10日内出具调查意见。属正常变更的,按程序报批。属非正常变更的,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其中可能存在违纪违规违法线索的,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呈报审批。属二、三类变更范围的,联席会议根据核查意见、现场查勘情况等,形成综合意见,印发青神县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完善相关资料后,呈报相应权限的认定主体审批。
第三十八条认定时限。施工单位提交《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后,项目业主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超出项目业主核查认定范围的,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应及时申请,联席会议在受理项目业主变更申请后,认定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工程变更价款确认及支付。由财评中心负责对新增工程价款进行评审,实际投资以按程序审定的结果为准。变更工程投资计入工程总价,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
第七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加强资金保障。县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一条明确合同资金支付。资金工程款应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进度支付。
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建设费用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后拨付至80%,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后可拨付至97%,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勘察合同应明确:勘察费用在地基及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设计合同应明确:设计费用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造价咨询合同应明确:造价咨询费用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前支付金额不得大于合同金额的80%。
第四十二条资金申请程序。各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须经项目监理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按程序拨付。申请资金时应分别附可研、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政府采购等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及其他与付款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加强资金拨付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对涉及可研、勘察、设计、监理、政府采购等单位的预付款和进度款,项目业主应将资金拨付至中标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对施工单位预付款和进度款,项目业主只能拨付至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工程计量和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等拨付款项,并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或项目实施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
(二)应通过而未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四)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五)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六)未经相关部门确认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七)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八)其他违反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形。
第八章项目竣(交)工验收及决(结)算办理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未经竣(交)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竣(交)工验收组织。项目竣(交)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制,依照项目分行业分类实施的规定,由项目业主组织竣(交)工验收。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前应对隐蔽工程组织验收,根据工程特点对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气象、规划等组织专项验收,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应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条严格项目决(结)算办理。在建设项目竣(交)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编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决(结)算工作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审核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规范项目档案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的指导力度,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省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工程过程管理、工程验收、移交、资金管理、集体决策等档案资料,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准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投资、工程进度、资金监管等进行自我监督,建立廉政风险评估和内控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立足关口前移,制定防控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承担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监管责任。
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发改部门要加强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环节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项目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共同推动健全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特别是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等情况,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审计机关全面履行审计监督,采用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形式加强重大项目、重点环节、投资决策、履职情况审计。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方式。项目监督检查工作通过联合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确保监督检查实效。
第五十一条项目前期阶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可研、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含消防)、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等文件是否合法、合理、齐全,相关部门是否按时办结要件,是否按照规定招投标,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开工令)等。
第五十二条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项目业主是否建立工程签证、资金拨付、验收等各项内控制度。
(二)各有关责任主体是否认真履行有关合同,有无转包、违法分包现象。
(三)是否实行压证施工制度,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或合同承诺人员一致,管理人员更换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资料等是否完整,工程变更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对需要进行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五)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被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支付项目资金票据是否真实、合法等。
(六)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管理是否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是否规范,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评分记录是否客观、真实。
(七)施工进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以及监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有无明显滞后现象。
第五十三条项目竣工决算阶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二)项目竣工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子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是否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时间要求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三)投资规模、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配套工程等是否与批准的一致,有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项目,增加概算的合规性、真实性等。
(四)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是否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档案是否完整、齐全。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各监督检查组、审计机关和项目业主等在监督检查中或审计中发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五十五条发改、经信、财政、审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限时办结要求办结相关审批、核准事项的;
(二)违规审批、核准相关事项的;
(三)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活动的;
(四)串通弄虚作假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未按程序报批,前期论证深度不够的;
(二)项目用地存在未批先占的;
(三)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以抬高资质等级、拔高业绩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与投标人串标,以不合理或模糊条款操纵中标结果的;
(四)不按规定签订工程合同的;
(五)未按项目类别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产品的;
(七)发现或应当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而不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的,违规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的;
(八)违规拨付工程款,改变资金用途,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九)擅自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工程变更不按程序报批的;
(十)串通弄虚作假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一)伪造资质等级、编造业绩的;
(二)围标串标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出租出借从业资质的;
(五)转包、违法分包的;
(六)合同期内中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未履行变更手续的;
(七)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生产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
(八)施工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每月检查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
(九)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时间少于本月规定时间的,各专业监理人员少于本专业施工现场规定时间的;
(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
(十一)存在签署或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十二)不按规范施工、拖延工期、拖欠民工工资的;
(十三)相互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工程造价或违规变更工程量的;
(十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工程变更责任追究。
(一)因地勘、设计、造价的原因,造成工程变更投资增加超过容许误差率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造价单位的责任,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罚款、不良行为记录、市场禁入等处理、处罚。
(二)因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工程量增加或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量的一律不认可,并自行承担新增工程价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有修改的,参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若上级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2017年8月25日印发的《青神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青府发〔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建、市政项目前期工作一般流程
2.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一般流程
3.公路项目前期工作一般流程
4.点多面广项目前期工作一般流程
5.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6.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流程
7.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一类变更)
8.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二类变更)
9.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三类变更)
10.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查勘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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