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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公告

  
日期:2016年08月16日  来源:青神县国土资源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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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省、市工作部署,我县将于2016年8月26号起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青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可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全县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等不动产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相关部门定于2016年8月19日17时整停止收件。这之前已经受理的仍然由原登记部门登记并颁证。不动产登记中心定于2016年8月26日起颁发新的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2016年8月26日前依法颁发的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办理窗口暂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待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完毕后再行搬迁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特此公告。

青神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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