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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16年11月11日  来源:青神县南城镇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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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神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镇乡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4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眉山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市)县,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青神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乡,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病患人数在30—99人之间,未发现死亡病例的;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适用范围

在青神行政区域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食安办、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等部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食安办。

2.2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县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市食品安全办及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2)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县法院:负责指导和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4)县经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5)县教体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6)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7)县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县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需要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10)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县交通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各路保通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12)县农业局:负责协调组织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13)县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4)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

(15)县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

(16)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7)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18)县旅游局:负责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A级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9)县粮食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20)县畜牧局:负责禽畜养殖环节中畜产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1)县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2)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工作。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它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排除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经费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及时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学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检测。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人员救治方案和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及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指挥部从食品安全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应当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会同县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组建食品安全评论员队伍,负责培训和管理。县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统一管理。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是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由县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青神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县食安办统一公布。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安办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检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市食品安全办通报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县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安办、县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品安全办报告。

4.2.3报告内容

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详细记录报告者的相关信息(报告时间、身份、联系方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品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所涉及的范围及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和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县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共作。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县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县卫生局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县公安局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有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和食品经营生产工具及用具,农业、畜牧、水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建议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省外,国(境)外时,及时报告省食品安全办和外事部门。

5.3监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队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方案,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断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奖惩

(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剧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的制订、更新和解释部门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可以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演习演练

县食安办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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