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精神,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90元。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第一档:个人缴费220元;第二档:个人缴费280元。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维持50元不变。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
下一条:关于印发眉山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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