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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神县瑞峰镇村级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年03月20日  来源:瑞峰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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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

经2015年3月9日党政联席会决定通过,现将《青神县瑞峰镇村级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神县瑞峰镇村级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程序,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村(社区)一切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条成立政府项目工作组。组长:宋麒麟;副组长:商志中、杨芳、程建洪,陈勇;成员:陈惠、刘永华、刘友洪、水利站陈勇、张桦。

第三条村(社区)项目资金使用程序:

1.项目申报。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村(社区)两委向政府申请。

2.项目审查。政府收到村(社区)两委申请后,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政府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建立项目库。

3.项目施工单位确定方式。村(社区)两委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和实际,按资金管理要求确定施工单位。确定施工单位过程必须在政府项目工作组的监督下进行。

4.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政府项目工作组全程对项目进行监管。

5.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后,村(社区)两委组织对项目进行自查验收;初验后,向政府申请,由政府项目工作组对其进行验收。

第四条项目管护。村(社区)两委严格落实人员对完工验收后的项目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资金管理。

1.镇农经站、财政每月向项目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各村(社区)项目资金下达情况。

2.村(社区)成立项目理财小组,负责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

3.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由财政所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村(社区)两委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项目资料,报政府项目工作组审核后送财政所审定并报账支付。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必须经项目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签字同意。

第六条加强监督。政府项目工作组要定期不定期对项目管理、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进行指导监督,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实施效果好、群众满意的,通报表扬;对项目实施进度慢、群众意见大的,要通报整改。

第七条严格奖惩。政府把该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系统,年终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给予表扬。对不按规定上报、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管理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使用混乱的、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等,责令相关村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瑞峰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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