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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瑞峰镇民政供养对象清理复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日期:2016年03月08日  来源:瑞峰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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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员会:

根据青民政〔2016〕15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镇民政供养对象清理复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不断规范和完善民政供养对象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上级民政工作政策,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近期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民政供养对象的全面清理复查工作。民政供养对象有: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户、80岁以上高龄补助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

一、方法步骤

(一)政策宣传阶段(3月12日——3月20日)

各村、社区在专项工作组的指导下,认真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眉山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操作规程》、青民政〔2016〕15号文件和《瑞峰人民政府关于城乡低保评议办法》、《五保户管理条例》、《优抚条例》、高龄补贴、孤儿救助等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清理复查阶段(3月21日——4月10日)

1、城乡低保清理

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照民政办下发的供养花名册进行一次全面的公示,在公示的基础上,由专项工作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对象深入到社到户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对死亡吃迁移空响的要坚决予以清退。特别是不符合政策享受城乡低保的,要进一步入户调查核实,讲明政策,采取劝退。对劝而不退的由村、社区召开会议,按照《瑞峰镇人民政府城乡低保评议办法》的规定得到到会代表赞成票的50%以上视为通过,否则予以清退。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镇民政办备案。

2、优抚对象、五保户、80岁以上的高龄补助对象的清理要

按照民政办下发的花名册进行认真核对,清退死亡人员名单,对现健在的人员要做到人人见面。并且要有照片。将清理后的花名册在各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5天后上报民政办备案。

(三)审核阶段(4月11日——4月20日)

以村、社区对为单位,对所有民政供养对象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要逐一进行审核、不漏一户,经村、社区审查后,报镇清理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次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公示。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此次民政供养对象清理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成立清理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清理复查专项工作组,各村、社区支部书记负总责。

(一)清理复查领导小组

组长:宋麒麟(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商志忠(镇人大主席)

杨芳(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员:李春晖(党政办主任)

刘永华(镇民政办主任)

陈惠(镇财政所所长)

江梦(镇民政办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民政办,由刘永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

(二)清理复查专项工作组

组长:商志忠

副组长:刘永华

成员:江梦吴绪银邹学容

工作职责:深入村、社区负责清理复查政策宣传解释和答复,工作准备、时间安排,调查核实,复查纸质资料、影像资料上报归档,矛盾纠纷化解,复查评议落实,名单公示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村、社区两委和清理复查专项工作要高度重视,镇民政办要牵头负总责,加强与村、社区的工作沟通和对接,既要认真清理复查,又要确保稳定,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镇政府将对各村、社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敷衍了事,导致群众不满,甚至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的村、社区实行责任追究。

(二)严格清理重点。这次清理复查要以青民政〔2016〕15号文件为政策依据,对去年清理中该退出而未退出的必须退出。尤其是村、社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要做好表率,凡是假借亲属名义,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应主动退出;在办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群众举报的,实行责任倒查。在低保办理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报镇纪委,将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三)各村、社区对评议后、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镇政府备案,对评议、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停止享受低保待遇。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村、社区要认真受理,按低保政策和办理程序要求,逐一入户对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开展评议、公示。对民政供养对象已经超过保障标准线和领取社保的要坚决清退,对已经亡故的享受对象及时报停。

(四)此次清理复查工作必须在4月25日完成,村、社区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镇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后报县民政局。

附件:1、2016年民政供养对象清理复查统计表

2、2016年城市低保户花名册

3、2016年各村低保户花名册

4、2016年各村、社区80岁以上老人花名册。

5、2016年优抚对象花名册

6、各村、社区清理复查时间安排表

                                                                                  瑞峰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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