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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镇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的通知

  
日期:2017年01月20日  来源:瑞峰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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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属相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镇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意见》(青府办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对全镇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划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镇规模以上养殖场。规模养殖场指年出栏50头以上的猪、20头以上的肉牛、100头以上的羊、6000羽以上的肉鸡(鸭)、3000只以上的兔、2000只以上的鹅、20000只以上的鸽;存栏30头以上的母猪、10头以上的奶牛、3000羽以上的蛋鸡(鸭)。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青杠坪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原青杠坪村6组)

2.黄桷村:1组、2组、3组、4组、5组、7组、8组、6组(原黄桷村9组)

3.中岩村:1组、3组、4组

4.天池村:1组、5组、7组、8组

5.尖山村:4组、5组、6组、8组

6.场镇社区

(二)限养区。

1.青杠坪村:6组(原青杠坪村5组)、7组、8组

2.黄桷村:9组、6组(原黄桷村10组)

3.中岩村:2组、5组、6组、7组

4.天池村:2组、3组、4组、6组

5.尖山村:1组、2组、3组、7组

(三)适养区

1.杨柳漕村

五、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

1.镇政府从文件执行之日起对禁养区养殖业主不再出具办理相关登记和重新核发证照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证明。

2.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按制定养殖发展布局规划,2017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在关停或转迁期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或可消纳土地,否则依法取缔。

(二)限养区。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体质工程,各村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实现雨污分流,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

1.在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按照业主申请—镇初审—县农牧局联合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建设,并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实现雨污分流,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直至关闭。

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果林业,同时须符合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四)禁养区和限养区中的现有畜禽散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

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产业扶持类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六、相关说明

(一)今后以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瑞峰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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