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青神县段)项目建设用地已于2023年9月15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眉山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151号)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青神段)项目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范围和面积
青神县青竹街道新光村6、7、9组和村集体,柳溪村6、7、8组,兰沟村9、10组,程家嘴村4、5、6、7、8、9组和村集体,白塔村3、4、6、7组;瑞峰镇杨柳漕村1、2、3组,刘家场社区7、8、13组;罗波乡龙泉村6组;汉阳镇文新村4、5、6、7、8组;高台镇杨店村3、4、5组,富塘村3、4、8组,百家池村1、2、3、4组;白果乡五嘉坝村1、2组和村集体,三清寺村3、4组,虎渡社区2、3、4、9组和村集体,胡坝村1、2、3、6组,甘家沟村2、3、4、8、9、10组,面积合计206.4728公顷(具体地类数据以勘测定界为准)农村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征收农用地补偿费标准0.5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由青神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青竹街道办事处、高台镇人民政府、瑞峰镇人民政府、汉阳镇人民政府、白果乡人民政府和罗波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上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神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TJ8项目部第1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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