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青神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12月12日,对青神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组织实施的青神竹林湿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重点审计了工程结算、工程建设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县林业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青神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立项批复情况。
青神竹林湿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3日以眉市发改农〔2013〕512号文批复:项目占地约266亩,绿化面积12.79万平方米,水域面积1.9万平方米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主要包括入口形象区、田园赏竹区、湿地幽竹区、竹趣游乐区、从林观赏区、名竹荟萃区、滨河游赏区;建设工期10个月,建设地点在青神县南城镇兰沟村;项目估算总投资4800万元,其中市财政竹编产业专项资金1600万元(2014、2015年各800万元),整合相关项目资金150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本级财政解决;核准招标范围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全部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财政评审及工程变更情况。
青神竹林湿地建设项目经青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3年12月27日以青财评〔2013〕111号文确认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为30186758.18元,其中基础设施工程17526323.72(含专业暂估价78000元),绿化工程12660434.36元。
工程变更经县工程变更管理联席会议认定并按程序报经县委常委会议定同意(青委定68—3号),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同意(青府常定〔2014〕10-1号)。第一次变更增加估算投资358960元,第二次工程变更增加估算投资4103978元,2015年12月22日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以青财评〔2014〕125号文确认工程变更金额为4025479元。
(三)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青神竹林湿地建设项目勘察单位由业主指定为四川宏泰同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价20800元;工程创意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设计单位经特殊事项采购确定为邀请谈判方式确定,由四川绿坐标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选,中选(合同)价400000元;施工图设计单位经特殊事项采购确定为邀请谈判方式确定,由四川绿坐标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选,中选(合同)价790000元;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编制单位为四川建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合同价44600元;2014年1月26日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青神竹林湿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两个标段公开招标,监理由四川江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合同)价422400元,施工由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合同)价23053331元,合同计划工期120日历天。施工期间因工程变更,业主同意工期顺延至2014年11月30日。
(四)工程实施情况。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18日,2015年11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
(五)工程项目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0日,青神县林业局共筹集到青神竹林湿地建设项目资金23578883元,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专户筹1000000元,青神县竹编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专户6594400元,青神县林业局基本户499035元,竹产业基地建设支出专户15485448元。支出共计23578883元,其中:建安工程款21663048元,待摊投资费1915835元(详见附表1)。
(六)工程结算审核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0日,青神竹林湿地建设项目工程送审总投资30375715.66元,审计核减总投资2456341.00元,审计确认总投资27919374.66元。其中:
1.送审建安工程投资28380710元,审计核减建安工程投资2456341元,审计确认建安工程投资25924369元。
2.送审待摊投资1995005.66元,审计确认待摊投资1995005.66元(详见附表1)。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县林业局组织实施的青神竹林湿地建设项目,基本遵守建设程序。提供的项目工程基建资料和审计范围涉及的其他资料基本完整。在真实性方面,提供的基建资料和其他资料基本反映了工程建设情况。在合法性方面,基本执行了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及基建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执行中存在多计建安工程投资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计建安工程投资2456341元予以核减。
由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青神竹林湿地建设项目送审建安工程投资28380710元,审计核减建安工程投资2456341元,审计确认建安工程投资25924369元。施工单位多计建安工程投资2456341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责成县林业局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核减多计的建安工程投资2456341元。
四、审计建议
(一)建议县林业局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进行核算,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二)建议县林业局在今后的项目实施中,分项目建立财务台账。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县林业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天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青神县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青神县审计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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