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青神县窦永林养殖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8年12月06日  来源:青神县环保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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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窦永林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窦永林,身份证号码:51113019******6115,地址:青神县高台乡麻柳村7组。

我局于2018年10月24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案。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青环罚告字〔2018〕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青环罚听告字〔2018〕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北分社户名:青神县财政局专户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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