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环罚〔2018〕28号
青神华榕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1425749602409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惠明,身份证号码:51113019******0013,地址:青神县南城工业走廊1号。
我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8〕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罚听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北分社户名:青神县财政局专户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9年1月8日
下一条:青神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青神县窦永林养殖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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