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青神华榕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9年01月28日  来源:青神县环保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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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环罚〔2018〕28号

青神华榕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1425749602409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惠明,身份证号码:51113019******0013,地址:青神县南城工业走廊1号。

我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环罚告字〔2018〕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罚听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北分社户名:青神县财政局专户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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