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委编办、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9年12月18日  来源:市民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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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委编办、眉山市财政局、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12-17 14:40市民政局



各县(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8〕40号)要求,经市领导同意,现将《眉山市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眉山市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民政局 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6日

附件

眉山市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民政厅、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8〕40号),切实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购买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实际需求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6.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所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要求,确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三)购买内容:

1.事务性工作。主要是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庭收支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服务性工作。主要是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社会救助待遇审核审批、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和发放、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举报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方式。各区县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程序规范的社会救助服务购买机制,制定规范化购买流程和分类服务标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时,应当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最长时限不超过3年。

(五)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区县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各级财政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额2%的比例,按规定从当年可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具体额度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区县要严格执行相关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不得因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而擅自扩大上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一)加强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开展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落实经办人员。合理整合区县、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配齐区县救助工作人员;工作力量不足的区县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各区县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总数的2‰的比例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承担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社会力量可向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发挥村(居)委会作用。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社会救助工作。逐步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充分运用好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清风扬眉”、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等平台作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实现跨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及时发现上报各类救助政策暂时难以覆盖或经救助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对象,帮助他们及时获得慈善救助资源的有效帮扶。

(五)加强人员培训。重视并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特别是新招录、聘用和购买服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做好专业从事社会救助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为承接主体提供业务指导、场地租赁、人员培训等配套服务。

三、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内容,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各区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评价标准。绩效评价应当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监督管理机制。各区县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按照‘全程留痕、全程公示、全程监督’要求,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内容、承接主体、购买金额、实施过程、服务绩效等进行全过程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四)动态监管机制。各区县既要对承接主体的服务工作进行动态监管,又要对服务对象需求进行动态掌控,确保服务按需对接、按步实施、按效计分、按分评估。各区县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要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市级民政、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将适时对各区县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五)部门联动机制。各区县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34号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9.19(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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