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民政局

关于建立《青神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民政〔2017〕89号

  
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来源:县民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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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民政办: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可信度,根据《眉山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的通知》(眉市民发〔2014〕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青神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神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青神县民政局

                                                                                  2017年7月31日

附件1

青神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

村(社区)、社(组)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加大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优亲厚友的不良现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社(组)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条以下关系均为近亲属关系:

(一)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四)监护人、被监护人。

第六条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七条县级民政部门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近亲属的档案要单独管理,一户一档。

归档材料包括:《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备案低保对象,按低保动态管理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对备案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第九条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在涉及其近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以及年度核查等环节,应回避。

第十条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的,县级民政部门查实后,应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低保申请人在申请时未申明的,一经查实,应重新复核。

第十一条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在其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受理、审核、审批中不回避的,县级民政部门一经查实,应予以通报;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第十二条城乡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将会同县纪检部门适时对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规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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