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办:
现将《青神县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民政局
2017年7月31日
青神县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操作规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现制定青神县城乡低保管理操作规程如下:
一、关于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申请条件:凡属本县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材料: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提供相关授权书(附件1),诚信承诺书(附件2)。
3.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要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乡镇审核
1.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或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相关材料后,在村(居)委协助下全面进行入户调查。一般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入户进行调查;入户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采取走访邻里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主要调查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家庭经济收入、子女赡养情况、家庭财产情况等,调查人员要认真记录调查的内容。调查记录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入户调查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调查不细致、不深入,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故意更改调查内容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收入核查。
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省(区、县)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
农业生产收入:种植业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物价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具体计算时,种植收入按照所种植作物亩纯收入乘以种植面积计算。其中亩纯收入=种植作物亩产值(平均亩产量×市场平均价格)-亩投入成本(包括耕地、种子、播种、追肥、防虫、收割等费用)。养殖收入按照养殖数量乘以单位产值扣除成本后的数额计算。养殖收入包括出售养殖家禽、水产品、猪、牛、羊及其他动物及其附加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扣除成本投入。
家庭财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应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保障标准10倍;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
其他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年人均收入的30%计算。
3.民主评议。
城乡低保的申报必须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组织的民主评议(附件3)。村(居)委会均要成立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建立不少于30人的评议成员储备库,民主评议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反映民意,且正直热心。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驻村(居)干部、民政干部、村(居)委会书记、主任(或联系民政工作的居委会干部),村(居)委会所属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党员和普通群众代表,挂点单位代表和其他代表组成。每次召开民主评议会时,从评议成员储备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1人担任评议员,如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有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对评议未通过或张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且申请人提出申诉的,乡镇要组织重新入户核查,并严格按照低保条件作出处理意见。符合条件的重新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
4.公示。
对通过评议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其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并拍照备案,公示内容为申请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困难原因、评议投票结果等相关情况。
(三)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材料后,要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复查,及时作出审批意见(每季度最少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名单、保障人数、困难原因、补助金额以及举报电话(附件4)。
(四)备案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低保基层干部及其近亲属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三级备案。备案登记对象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干部及村(居)委会成员的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基层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时,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要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在进行评议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举行评议时干部本人应实行回避。凡基层干部亲属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在进行张榜公示时公示信息应注明与基层干部的关系。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保障对象档案要增加备案登记表及基层干部本人的书面承诺书。
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对应登记备案的低保对象故意隐瞒情况不进行登记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低保待遇。乡(镇)民政办定期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回访,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立即清退,并追查原因,作出处理。
二、关于动态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核查。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按季度核查;对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对无特殊理由拒绝接受低保核查的,将予以取消低保待遇。通过核查根据收入有变化及时调整其补助水平,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清退或新增人员,需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
建立渐退机制。鼓励和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人员通过创业、再就业增加收入,对家庭收入增加的低保对象,要在逐渐降低其补助水平的基础上继续保留低保待遇三个月,以解决低保人员创业生存后顾之忧。
三、关于投诉举报核查
对涉及城乡低保工作的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以理服人,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回复。要认真做好详细信访记录,明确查办人和整改落实时间,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乡(镇)在接到来信来访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查办的结果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县民政局进行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民政局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要认真征求信访人对查办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公布各级民政部门的电话,以便群众监督咨询。
四、关于资料管理
城乡低保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档案工作,接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城乡低保档案安排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确保档案资料齐全,要定期认真填写和收集辖区低保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并分类归档。
(一)县民政局归档资料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清退或新增的纸质文档(加盖公章);
3.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加盖公章);
4.公示的有关材料;
(二)乡(镇)归档资料
1.上报清退或新增人员的花名册;
2.每季度享受城乡低保人员花名册;
3.张榜公示有关材料;
4.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
(三)村(居)委会归档资料
1.低保对象名册;
2.民主评议相关材料;
3.张榜公示材料;
4.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培训等记录。
五、关于资金管理
城乡低保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调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必须建立低保资金台帐制度,内容包括:低保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帐册,低保资金审批、发放表,低保对象月、季、年动态表等。年末资金结余较多的,要通过一次性生活补贴等多种形式发放,提高补助水平。
六、关于责任追究
(一)低保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低保管理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
(二)对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享受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违规办理“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责令引咎辞职等处理;构成行政处分的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工作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接待低保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的;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低保待遇意见的;
3.不按规定对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的;
4.不宣传低保政策,不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公示低保申请人、低保审核、审批信息的;
5.对不符合低保条件擅自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同意意见,对符合低保条件拒不出具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意见的;
6.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的。
(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达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村(社)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本操作规程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全县过去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与本操作规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件:1.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
2.城乡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3.民主评议记录
4.城乡低保长期公示表
5.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
附件1
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
因本人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同意将涉及到本家庭成员财产和收入的查询权授予青神县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请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保险、证卷、工商、税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机构凭此授权书予以配合并出具核定证明。
查询内容:所有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及费用支出情况。
查询所涉及的家庭成员:
姓名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
1、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2、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3、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4、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授权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城乡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现代表家庭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慎重承诺如下:
1.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政府委托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入户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决不骗取最低生活保障。
2.在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按规定定期到所在村(居)委会签到,并积极参加所在乡(镇)、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积极参与政府和社区为我家庭成员进行的职业培训和介绍的工作。
3.当我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以及家庭收入出现变化的时候,我保证在及时到所在(村)居委会如实反映。
4.我在申请及被调查中所表述的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按照低保《条例》及省、市、县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文件接收处罚。如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我愿意全额退回所领低保金及三倍的罚款,并不再享受国家的一切优惠政策。
承诺人:户主(签章):
家庭成员(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民 主 评 议 记 录
评议时间 |
主持人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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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组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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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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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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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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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 意见 |
村(居)委会盖章 |
附件4
城乡低保长期公示表
镇)区、村(居)共有户人享受低保,现将本辖区低保人员情况公示如下,若有意见,请及时向本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举报电话)
户主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家庭人口 |
家庭住址 |
家庭困难原因 |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
保障人数 |
享受低保金(元) |
享受低保类别(城市、农村) |
备注 |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说明:此表长期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A3纸),内容每季度定期更新一次。
附件5
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
青神县 乡(镇)村(居) 委会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基层干部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面貌 |
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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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原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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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是否享受了低保待遇 |
□是□否 |
亲属是否享受了低保待遇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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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 及其 亲属 享受 低保 待遇 情况 |
保障对象姓名 |
户主所在乡镇村(居) |
与基层干部关系 |
户籍(农业或非农) |
家庭人数 |
享受低保人数 |
月领低保金(元) |
是否特别 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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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以上情况真实可信,如有虚假、隐瞒,愿接受组织处理。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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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亲属指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叔伯、婶姆、舅父母、姑父母等。 2、特别困难户是指他的家庭困难程度在当地处在前几位,不救助难以生活的对象。 |
青神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下一条:关于建立《青神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社(组)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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