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天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发起人:
你们《关于青神县天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青神县天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立登记。
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服务中心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服务中心的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青神县民政局
2021年4月19日
上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关于同意青神县天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下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青神县天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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