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统计局,省局各处(室、中心、所):
为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依法统计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营造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的良好环境,省统计局制定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一条:川统计办发〔2016〕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川府发[2015]22号关于依法统计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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