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决定的通知

眉市质监发〔2017〕8号

  
日期:2017年07月14日  来源:市质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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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工商质监局,市局东坡分局、园区分局,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各报检用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的要求,经研究,眉山市质监局就贯彻停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2017年4月1日起。

二、停征范围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附件5)

三、指定的强制检定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眉山市质监局指定眉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作为眉山市区域范围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溯源机构。

四、指定的强制检定范围

(一)在眉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取得的计量授权范围内承担市本级(含东坡区)区域范围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二)在眉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取得的计量授权范围内承担彭山、仁寿、洪雅、丹棱、青神区域当地可溯源项目外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五、检定流程

(一)检定备案

强制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填写《眉山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附件1),东坡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将备案表电子文档发送相应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电子邮箱(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2);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的强检计量器具由各区县工商质监局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关办法,按属地监管原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二)强检指定

各受理备案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备案表后对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审核。一是审核是否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范畴;二是审核当地能否开展相关项目的检定。

对当地能检定的项目,由各区县工商质监局指定当地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以各区县局名义向市局报告,请予指定检定机构。

东坡分局、园区分局受理的备案由东坡分局、园区分局直接指定眉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开展检定;市计量所不能开展检定的项目,东坡分局、园区分局以分局名义向市局报告,请予指定检定机构。

以区县工商质监局,市局东坡分局、园区分局名义报告市局指定强检机构的材料应包含:1.报告正文;2.经各区县局审核确认并加盖区县局公章的《眉山市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备案表》。

上述材料以扫描件或PDF格式报市质监局强检计量器具备案邮箱:mszjba@163.com

(三)指定结果通知

市质监局对收到的备案报告进行审核。

市本级能检定的项目,直接指定市计量所开展检定,发给区县局指定结果通知,由区县局将强检指定结果通知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市本级不能检定的项目,由市局报告省局,待省局下发强检指定结果通知后,再反馈各区县局告知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四)使用单位报检

指定在眉山市计量所开展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持市局制发的强检指定结果通知,到市计量检定所(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顺江大道北段3号国家泡菜质检中心2楼,联系电话:028-38101697)办理强检计量器具免费检定。

由省局指定在中测院等机构开展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按所指定机构的相关要求办理强检报检手续。

五、其他要求

(一)因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工作量较大,建议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在计量器具检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做好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工作;

(二)为减少企业负担,避免企业多头办理,所有备案、指定、审核、报告、指定通知的材料均由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进行网上流转(各区县局报告材料请统一报送市局强检计量器具备案专用邮箱mszjba@163.com)。

(三)各区县工商质监局对辖区内强检计量器具的备案、指定以及区县计量技术机构可开展的强制检定工作具体流程由各区县工商质监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四)为准确了解全市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情况,各区县局、市计量所于每月30日前填报《眉山市质监系统执行停征计量收费相关情况统计表》(附件4)。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用一年。其间,上级如有强检计量器具备案、指定检定等相关要求,从其规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三日内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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