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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须知

  
日期:2016年11月04日  作者:唐靖瑜  来源:县金融国资局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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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用车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公务用车处置申请和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车辆有关证件,并将车辆存放指定地点。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4、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处置;车辆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2天,当处置竞价低于评估核准价90%时应重新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5、将处置款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车辆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车辆处置价款中支付,车辆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6、如属报废车辆,处置单位需提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将报废车辆交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并由回收公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将报废收入缴入县财政专户。

二、国有资产调拨程序

1、资产调入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调入的申请,及主管部门和资产调出单位的意见材料。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资产有关证件,有偿调拨的资产,需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3、调出调入单位分别填报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后,有偿调入单位,将有偿调拨款项缴入县财政专户。 四、国有资产报废程序1、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报废申请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填报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资产有关证件。3、提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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