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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3年07月10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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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青神县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为保障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结合《青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配租方案。

一、配租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孤老、病、残和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的分配原则,实事求是、以人为本,逐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二、分配房源

本次分配房源共计122套。其中,位于青神县桂花街安置片区公共租赁住房72套,位于青神县惠民小区内廉租房转公租房50套。

三、分配对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74套;新就业人员,配租48套。

四、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为 4元/㎡/月。

五、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青城镇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2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7239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4.住房保障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青城镇常住非农户口或暂住人口;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3.在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自主创业人员,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行业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青神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无单位提供住房;

5.住房保障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认定: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婚姻关系及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证明确定为1户。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人均面积超过12㎡;

2.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3.拆迁安置时选择货币补偿未超过3年(含3年)的;

4.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含3年)内转移房屋所有权。

六、申报材料

城市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青神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

4.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6.县住房保障办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青神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或临时居住证、婚姻证明;

3.相关学历技术证明;

4.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5.手续完备的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行业经营手续;

6.县住房保障办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家庭原则上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一户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其它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审核和资格确认

审核程序分为初审、复审、核准三个阶段。

(一)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户籍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核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和工作地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社区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

(二)乡镇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转送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及婚姻状况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政府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并转送县房管局对住房情况进行复核。

(四)县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准,由住房保障办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办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

审核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分配实施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抽签排号”的方式公开现场分配。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民政局、青城镇政府、相关社区等单位组织实施。县监察局、部分居民代表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委托公证单位现场公证,以确保分配程序真实有效。

(二)孤老、病、残和优抚对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配租时,可根据自己对住房居住需求,填写自己希望居住的楼层,在能充分保障每户家庭实现居住愿望情况下,可对该部分家庭直接分房,无需抽签排号。在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仍由抽签决定。

(三)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共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抽取顺序号,第二轮抽取房号。

1. 确定抽签顺序。

公证人员现场监督,由工作人员抽取姓名,确定抽签顺序,当场宣布抽签顺序。

2. 抽取房号。

符合配租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按照抽签顺序依次上台抽取房号,工作人员现场宣布抽签选房结果。

(四)完善手续及入住。

抽签选房完毕,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户在规定时间内到县住房保障办签定《青神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为1年)和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制度的承诺书。签订合同当日向房管局住房保障办缴纳一年租金,住房保证金每户8000元(如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原住户交出钥匙,房屋及设施无损且未拖欠房屋租金的,住房保障办在7日内如数退还保证金本金,不计息),完成缴费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房门钥匙。

参加抽签选房但自愿放弃入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2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名单在城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并在青神电视台、青神报社等媒体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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