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第一期廉租住房分配方案》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青神县第一期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我县第一期廉租住房共计237套(其中:位于县城区新北街原商业学校综合楼改建的廉租住房21套,户型为25.07m2、26 .97 m 2、44 .61m 2三种;位于县城区育艺街以南、青少年宫东侧新建的廉租住房216套,户型为27.43 m2、48 .44 m 2、49 .68 m 2三种)。
为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切实做好第一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青神县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青府发〔2010〕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根据第一期廉租住房竣工套数,结合我县城区廉租住房家庭档案登记户数和住房保障情况,优先解决孤老、病、残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分配对象
1.具有青神县青城镇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的青城镇城镇低收入中的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
2.原租住“红房子”公房且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配租的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的配租租金标准由县政府定价,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租金按照实际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价格计算确定。
1. 2010年配租面积为每人12平方米,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廉租住房配租面积部分按2009年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价格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租金。
2.本着对孤老、病、残的优抚原则,超廉租住房配租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租金。
四、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为享受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2009年1月1日前已连续享受一年以上的家庭。
2. 2人以上(含2人)家庭(孤老、病、残除外),无住房。
3.配租房屋用于自住且未享受当年廉租住房补贴。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户籍在同一户口簿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可凭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须提供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由申请人抚养的)。
5.青府发〔2010〕16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1.入住廉租住房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最后一次领取低保金的银行记录复印件。
3.申请家庭的住房证明。
4.残疾人提供残疾证书,重大疾病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证明。
5.凡是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岁需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家庭成员未领取养老金的证明。
6.青府发〔2010〕16号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审核程序
按照“社区初审、县房地产管理局复审、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核准”的三级审核程序进行。
1.申请家庭持申报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社区填写《青神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报表》,由所在社区初审,通过邻里走访、入户调查,经初审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在本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社区初审不成立的,社区出具意见并将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报送县房地产管理局复审。
2.县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局、青城镇政府和社区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报送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核准。
3.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核准,将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确认无异议的家庭具有廉租住房分配资格。
六、分配方式
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公开分配。由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民政局、青城镇政府、社区等配合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居民代表、有关媒体进行全程监督,委托县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七、分配程序
(一)孤老、病、残和原租住“红房子”公房且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现场抽签选房。
(二)其余符合配租条件的剩余低收入中的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现场抽签选房。
(三)现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1.工作人员将第一轮选房顺序号放入抽签箱,经公证人员现场验证后封箱。孤老、病、残和原租住“红房子”公房且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优先进行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2.工作人员将第二轮选房顺序号放入抽签箱,经公证人员现场验证后封箱。未参加第一轮抽签的低收入中的低保户家庭进行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抽到小于或等于237号的家庭按顺序进入廉租住房的选房。
3.选房顺序号确定后由工作人员当场宣布结果。若因某种原因放弃选房顺序号,由下一顺序号依次替补,抽到大于237号的家庭按轮候顺序进入第二期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名册。
(四)现场抽签确定配租房号
1.第一轮:孤老、病、残和原租住“红房子”公房且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抽中的选房顺序号依次抽签选择配租房号。
2.第二轮:家庭成员人数为2人的家庭按抽中的选房顺序号依次抽签进行选房,只能在户型为30m2以下的配租房号中先进行选择,未选到30m2以下的配租房号的家庭参与第三轮抽签选房。
3.第三轮:未参加第一、二轮抽签选房的前237号剩余低收入中的低保户家庭按抽中的选房顺序号依次抽签选择配租房号。
4.在抽签选择配租房号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放弃选房的,由下一顺序号家庭替补选择房号。
5.配租房号选定后,经工作人员确认并当场宣布结果,结果宣布后不得更改。
八、廉租住房配租合同签订
(一)配租住户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缴纳廉租住房保证金:面积30m2以下为5000元、面积30m2—50m2为8000元(在解除租赁协议十日内,且配租户无违反租赁协议行为,如数退还保证金,不计息),领取房门钥匙,开通水、电、气、闭路电视,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业主规约》,逾期不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所选廉租住房按顺序另行分配。
(二)廉租住房配租住户名单将在青城镇各社区予以公示,并在青神电视台公布。
九、此方案由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神县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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